古人言“猩醉体,蚊饱血,已得而随亡其躯。”这句话大概的意思是猩猩贪酒喝醉,蚊子喝饱了血,虽然得到好处,但接着就会丧命。每个人都有欲望,但一个人如果过于贪婪,那终究只会害了自己。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世间有多少人因为这一个“利”字丢了性命。

曾在浙江就有一名女老师,因为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最终亲手将自己送进监狱。她的事情被报道出来之后,所有人都觉得她罪该万死,她一个本该传道受业解惑的老师,到底做出什么丧心病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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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浙江某大学的一名招生老师,名叫王甜(化名),能够作为一个大学的招生老师,她正是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牟取私利,然后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因为工作的原因,她总是能够掌握学生们的第一手资料,因此也非常地了解每个学生的个人和家庭情况,因为她的老师身份,学生对她都很信任,也从来没有想过老师会害自己。

所以当有些想赚钱的女孩子找到她说想要兼职之后,她便告诉她们自己有一个快速赚钱的方法。我们知道这个社会没有捷径,所谓的赚快钱,基本上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但这些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大学生,根本不知道社会和人性的险恶。王甜所谓的“赚快钱”就是将这些年轻貌美又急需用钱的女大学生介绍给社会上的客户,从中牟取差价,她就是所谓的皮条客。

女学生为什么会上她的当?首先她找到这群学生都是家境一般,但虚荣心却非常严重,非常喜欢买一些名牌来充实自己虚荣的内心,这种一味追求物质上满足的女生,基本上都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思想很容易走偏,再加上王甜给她们不断地洗脑,这些女学生的思想便彻底走偏。

王甜作为一个大学老师,难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吗?其实一开始王甜也担心自己的行为被发现,会丢掉工作。可这钱实在是来得太轻松,太容易,她靠这些过上了梦寐以求的有钱人生活,豪车名牌随便买,这样富足的生活,如果靠她做老师的那点工资,可能一辈子也无法实现。因此什么道德法治,早被她抛之脑后,赚钱成为她人生的唯一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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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不足蛇吞象,王甜每月光靠“拉皮条”的抽成就能收入30万,但她还是不能满足,还不断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去诱骗女学生,甚至还发展出了一个完整的非法交易链条。正所谓树大招风,她的这个MY团伙,在当地的名声越来越响亮,自然也就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通过警方的长期摸查,终于将这个团伙一锅端。

他们的事件被曝光以后,人们一方面在抨击这个老师,一方面也在批判着那些参与非法交易的女大学生。这种交易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不是谴责就可以解决的,他们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他们的行为各自构成什么罪行?首先是王甜,她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MY罪,此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MY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MY。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MY人员,以实现组织MY,从中牟利。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MY,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王甜作为一个老师,不仅没有做到为人师表,还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去违法犯罪,身为人民教师,更应该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性质相当恶劣,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她的所作所为正是人神共愤,依法必须严惩,她最后的刑罚结果法院尚未公布,应该是会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那些女学生,他们的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未构成犯罪,因为他们只是被组织者,依据法律规定在组织他人MY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般参与MY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这些女大学生应该只会被行政拘留,不会被判罪。

王甜和这些女学生对金钱有渴望,追求奢侈的生活,这无可厚非,毕竟是人都会有欲望。但实现欲望一定要走正道,千万别走歪门邪道。不然就会像王甜和这些女学生一样,被欲望迷失了心智,然后做出这样违法乱纪的事情。

虽然这些爱慕虚荣,好逸恶劳的女学生要被批评,但更应该被唾骂的应该是王甜,她作为一个老师,不仅没有给予引导学生正确的引导,居然还为了一己私利将这些学生推向深渊。只希望这个社会以后能够少一点像她这样道貌岸然的害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