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在征收住宅用房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一)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在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选择异地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的套型面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2.可调换套数。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套型面积的,只可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套型面积的,可选择两套(含)以上产权调换房屋。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3.产权调换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10万元。

4.选房原则。被征收人应按照“早签先选”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形式的补偿。

(三)签约搬迁奖励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40%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对在协议约定的截止时间内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予以5万元奖励。

2.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元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嘉兴物价水平定期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见附件一)

3.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嘉兴物价水平定期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见附件一)

(四)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对被征收人依照《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条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可调换为住宅房屋,被征收工业用房可调换为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房

1.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上靠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见附件二)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见附件二)

5.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见附件二)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200元。(见附件二)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搬迁补偿。搬迁补偿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相关费用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见附件二)

3.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见附件二)

三、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36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

补偿费名称

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

货币补偿

1500元/户

产权调换

现房

1500元/户

期房

3000元/户

临时安置

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发。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发。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附件二

征收非住宅房屋有关补偿费标准

类别

名称

商业、办公

工业、仓储

搬迁补偿费

1500元/户

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

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发。

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计发。

备注:

1. 商业、办公用途的用房搬迁补偿费,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m2,则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发。

2.商业、办公用途的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工业、仓储用途的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200元。

内容来源: 嘉兴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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