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政府通过行政复议决定直接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缺乏依据

在农村,想要建房需要向村集体申请一块宅基地,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看到这里,会有人问了,既然程序的最后需是由县政府批准,如果去除中间过程,不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直接由县政府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可以吗?听起来没啥问题,但是,生活逻辑不等同于法律逻辑,在法律上还真不行。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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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是某村村民,是独生女,结婚是男方入赘女家,1991年梁某全家进城务工,退休后住驻马店某区,对其房屋拆迁没有未安置住房。梁某父亲的宅基一直未调整、收回,2017年6月,梁某想要回老宅建房居住,与在其宅基上建房的梁某某发生争议。2017年8月,乡政府作出关于该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为:宅基属于梁某所有,梁某某无权侵占。梁某某不服,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宅基地由梁某使用。梁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复议决定。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梁某退休回乡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取得。县政府通过复议决定直接将宅基地确定给梁某使用,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

所以说,要想获得宅基地的合法的使用权,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虽然申请宅基地最终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也不能跳过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由县政府直接决定宅基地的归属。村民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定的流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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