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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湖南法院网讯 “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由3名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通过远程庭审视频系统“隔空”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该院首例由“七人合议庭+云庭审”相结合审理的案件,也是全市首例“以劳代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法检两院共同打击犯罪的决心,发挥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示范引领作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骆某先后在桂阳县樟市镇某山场上使用狩猎铁夹捕获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同年11月2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骆某家中将其抓获,后在其家中查获狩猎铁夹4个、狩猎报警器2个。经鉴定,狩猎铁夹是法律禁用的捕猎工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事实,2021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骆某多次在桂阳县樟市镇、雷坪镇一带的山场上使用狩猎铁夹或徒手的方式捕获野生动物,被捕野生动物经鉴定评估价值共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骆某已在郴州日报登报致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骆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责令被告人骆某支付野生动物价值损失200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4000元(由骆某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在樟市镇桐木村义务劳动60日,每日8小时,刑满释放后半年之内履行完毕)。同时,责令被告人骆某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骆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野生动物一旦减少,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该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参与野生动物自愿保护行动中来,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