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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小案件,大道理;小威说,您来听!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日起,威海法院将开设“小威说法”栏目,“小威”将透过一个个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小案件”,与大家一道情景再现、坐堂断案、析法说理,用公正裁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老朋友,好久不见,我这里有个“躺着”赚钱的好门路,你手里要是有“没用”的银行卡,1000元一张卖给我,你稳赚不赔,有兴趣不?

还有这好事?正好我最近手头紧,这是我的银行卡号和密码……

2020年9月,被告人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套件出售给“酥咔xxx(微信名)”(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000元

2020年11月、12月,邹某出售银行卡后,按照“酥咔xxx”要求,补办中国农业银行卡两次、补办中国建设银行卡一次并交于“酥咔xxx”。

2021年3月10日,受害人黄某被骗资金人民币4988元,通过邹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转移。

经查,邹某出售银行卡后,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达36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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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邹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邹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身份难以追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本案所示,就是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往往都是从他人处非法收购而来。严厉打击非法提供“两卡”等源头犯罪行为,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

法官提醒,出租、出售、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行为,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电信网络犯罪的演变,而出租、出售、出借人也将沦为犯罪分子,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甚至构成诈骗罪。不要相信“天降馅饼”,不要被“高价收卡”所迷惑,同时,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决不随意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文登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