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法院)获悉,江西法院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办理了一批以创新执行方式、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衔接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近期,江西法院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均为法院或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委托公益性基金会——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修复资金、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案件。

  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对被告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氨氮等废气的行为分别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原告不服,向江西法院提出上诉。在当事人请求下,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于2021年9月达成协议,两被告承诺停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自行投入资金建设环保项目进行废气治理,并自愿各支付40万元替代性修复资金用于当地大气污染治理。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二审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在生效后移送一审法院执行。

本案是一起采用大气污染替代性修复执行方式的典型案例。自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大量增加,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修复资金“谁来管理”“谁来使用”“怎么使用”“谁来监督”等问题。本案即是地方法院探索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公益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典型案例。

  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2020年7月16日至7月29日,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夫妻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捕捞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长江流域的庐山西海鳡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毛草凹”附近水域,使用灯光诱捕、扳罾的方式捕鱼,共捕获各种鱼类共计500公斤,并向外零散出售,非法获利3500元。武宁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荣、杨某莲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野生生物资源,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食物链造成了损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武宁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对破坏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非法获利数额和损害后果、生态修复费用等因素,于2021年1月4日酌情判决侵权人陈某荣、杨某莲共同交付生态修复资金7000元用于庐山西海水域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

本案是一起采用增殖放流执行方式的典型案例,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还是江西法院探索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修复资金的首例案件。

  浙江某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2018年,被告浙江某化工公司将其生产的硫酸钠废液1124.1吨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跨省非法倾倒至浮梁县两个乡村,造成约8.08亩范围内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影响当地1000多名村民饮用水安全,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西法院协商,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月4日,浮梁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诉请及相关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285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因这是一起情节严重的故意污染环境案,为彰显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和对被告的严厉制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和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另判处被告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在法院判决后,被告明确表示不上诉,并支付了判项中的全部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按判决要求向社会公众作出了赔礼道歉。

  熊某文滥伐林木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2019年11月3日、4日,被告人熊某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6名工人使用油锯砍伐“善龙山”山场的杉树486株共43.299立方米,得款人民币2.98万元。2021年3月12日,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以案释法,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在九江市环境司法宣传教育基地九江市天花井森林公园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熊某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熊某文违法所得,并依法上缴国库;责令赔偿其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所需的修复费用1.45万元。被告人已主动履行案涉生态修复费用。

本案是一起采用补种复绿方式异地修复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根据就地修复不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法院与修复义务人共同委托公益性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实行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湖北石首市某高新科技公司排放污水超标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湖北石首市某高新科技公司系我国染料行业和世界染化行业的知名企业,其紧邻长江石首堤坝,在2016年、2018年因在生产过程中向长江排放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污设施不规范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据此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湖北石首市某高新科技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后,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投入5707万元进行了整改落实。经武汉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湖北石首市某高新科技公司捐助30万元作为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湖北省内长江生态环境修复。

  九江市中院6件环境资源案件实施替代性修复集中执行案

2018年7月12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殷某、胡某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8年8月3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殷某明、殷某、胡某国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88525元;2021年2月2日,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殷某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殷某明主动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和支持起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98万元,其中70万元已支付到位,剩余95.98万元按照调解协议在3年内分期支付。

2019年10月2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温某礼有期徒刑1年4个月,温某礼家属自愿向该院缴纳10万元生态修复基金,用于对庐山生态造成的破坏进行相关修复。

2020年7月1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徐某峰有期徒刑3年4个月,徐某峰家属自愿代为缴纳生态修复金15万元。

2020年10月2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浦某山有期徒刑5年、闻某保有期徒刑4年、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左某毛有期徒刑3年,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自愿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45万元。

2020年12月1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程某权有期徒刑1年,程某权家属自愿向该院缴纳20万元生态修复基金,用于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相关修复。

2020年12月3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戴某毛有期徒刑6年6个月、龚某平有期徒刑6年,戴某毛、龚某平自愿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95580元。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实习生张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