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房为了防贼,在出租房里安装了一个“暗器”,没想到竟然摊上了大事!平日里一向和蔼可亲的男房东竟然在自己的房门口死了。

房东家属直接把女子告上了法庭:“你好好租个房,你在房间里放什么暗器呀?”房东家属直接要求女子赔偿75万元。

女子直呼冤枉:“那暗器连老鼠都弄不死,他自己进我房间来的,关我什么事呀?”

女子还告诉记者一件大跌眼镜的事情:“每天下班回来,都发现我房间的床上面有男人的精液。”

(案件来源: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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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成都小古刚从大学毕业没多久,就找到了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是租房这块就伤透了脑筋,离上班地点近的房租又太贵,便宜的吧又离上班地点太远,本来一个月工资也就6000元左右,住近一点的小区房起码去掉能让自己心疼很长一段时间的费用,也就在她纠结的时候,有一个房东告诉她,可以把房子便宜租给她,看在她是刚毕业没多久的,算是特别照顾她一下,小古喜出望外,于是租下了这套房子。

房东是位姓王的中年已婚男人,他接待小古特别热情,眼光却总是在小古身上游动,但单纯的小古并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她多次询问房东这个小区的安全性,房子有没有什么问题,房东说这绝对是没有什么安全性问题的,小区的安保都做得非常好,房子也是新的,舒适安全。

于是小古满怀喜悦地以1500元的租金把房子租了下来,然后开始好好地把屋子布置一番,美美地睡上一觉。

住了一段时间后,小古对这房子特别地满意,于是准备以后就在这里住下去了,但是直到有一天她下班回来却发现有点不对劲,她发现自己的房间里面的物品像移了位,特别是自己的衣柜里面的衣服好像有被人动过,特别是有一条内裤还放在了床上,小古明明记得自己出门的时候就没有动过里面的衣服呀?又会不会是自己放出来的又给忘记了呢?小古自己一时也迷糊了,也许是自己放的一时给忘记了吧,所以也没有特别放心上。

但是过了两天后下班回来她又发现了异样,这时她发现房间里面明显就不对劲除了衣柜被人动过之外,连床上的被子都像褶皱不堪,似乎有人睡过,小古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在疑神疑鬼,但这种异常在一周内反复出现。

直到有一天下班回来,看到房间里再次出现物品被移动,被子被动过,一条三角内裤还摆在床上,让小古更为气愤的是竟然发现床单上有一块干了的淡黄色的脏东西,她凑过去一看,闻了闻,一股淡淡的腥臊味顿时让她差点作呕,已经人事的小古很清楚地知道这不就是男人的精液嘛?

这实在太可恶了,竟然有变态狂跑进自己的房子里来了!但是又是怎么进来的呢,小古检查了一番,门锁都没有坏,这让小古觉得这事情很蹊跷,到底是什么人进来了呢?肯定是熟悉这栋楼的人进来了!

于是她没想到报警,却想着得给这个闯入者一个教训,她第二天出门的时候就在半掩着的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只要那个人把门一推,一盆水就会浇他个透心凉,这样也算是直接给他一个警告:我知道你进来我的房间!这样他不会再敢来了吧?

小古本来想着等把这个人教训了之后,找个时间让房东把这锁给换了,她估计这锁不安全,被会开锁的人进来了。

但是接下来的几天里,房间里面再也没有人进来,那盆水好好的,里面的东西也没有再被人翻动过。

事发当天,小古又把水盆摆上房门上就出去上班了,下班回来刚走进屋子,抬头一看顿时把小古吓了一大跳,只看到一个男人竟然躺倒在自己的房间门口一动不动,并且浑身湿透了,那个水盆滚到了一边。

小古缓过神来凑了过去一看,她惊讶发现这个人竟然是房东,她过去摇了摇房东再探了探他的呼吸,小古顿时吓得惊叫跑出了屋子,惊魂未定的她直接拔通了报警电话:“我房间里死人了。”

当民警到达了现场,查看了一番确认房东王某已经死亡,随后小古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

当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的死竟然是因为小古在自己的房间里安装了所谓的“暗器”弄死的,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他们直接把小古给告了,要求小古赔偿75万元。

小古又气又急直喊冤:“他自己跑我房间里还有理了?他是个变态。他还往我床上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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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以及对尸体的勘验,最终警方得出王某死亡的真相:

原来已中年的王某,与妻子在性生活方面并不和谐,在长期的性压抑之下他的性心理出现了扭曲的状态,养成了变态的性癖好,王某些会利用自己是房东的便利,物色漂亮的女租客,并趁她们不在家的时候用备用钥匙悄悄进入房间,盗取女性的内衣内裤,或者直接就躺到女租客的床上去,对着她们的内裤进行手淫自慰直至射精,达到性欲望的满足。(王某曾经有过被女租客报警并被拘留的记录)。

经警方的调查猜测,王某应是在小古要求租房时就被小古的美貌所吸引,为了能让小古住进来以便他随后做违法之事,不惜按小古的要求降低房租让小古住了进来,随后多次进入小古房间解决性欲问题。

但他怎么也没想到小古会为了给闯入者一个教训,会在房间门上放一个装满水的脸盆,就这一脸盆水要了他的命。

在案发当天,王某像往常一样进入小古房间,他又准备躺到小古的床上自慰,但是当他刚推门的时候,上面的脸盆倾倒,直接一盆水从头浇了下来,本来就心虚的他顿时慌不择路,他以为是有人在家里拿水浇他,事发突然他根本想不到只是事实放在门上面的一盆水而已,受这一惊吓他赶紧想跑,但因为地上有水,他刚转身的时候脚下一滑整个人就直接往后倒,巧合的地后脑直好重重地撞到了卧室内的家具上的一个角,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当场昏迷,又因案发在他人卧室内,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错过最佳救治时间,酿成最后惨剧。

当家属知道王某的死因后,气愤难当,声称要不是小古故意放一盆水,王某就不会死,小古必须要为王某的死负责,直接告上了法院,要求小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元。

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小古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过错,要不要为王某的死负责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小古是否要为王某的死负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认小古放置水盆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放置水盆的行为与王某的死是否有强烈的因果关系。

小古在察觉自己私人领域被他人侵犯后,做出放置水盆教训闯入者的行为本身,其实并无过错,因为小古实行行为的场所在其租住的房子内,只要不违背法律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小古自己的自由。

一水盆的水在一般情况下,并非致人死亡的行为。与王某的死具有极强因果关系的并非那盆水,而是王某自身的非法入室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定,王某私闯他人住宅,本来就已经违法,本身是存在过错的。

在租赁期间,作为房东的王某应将使用权转让,合同上也同样有明确规定,房东不能违规进入租客房屋,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王某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某的行为已经违法,本身就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中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王某应当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小古虽说确有一定影响但和王某的死因果关系较弱,不用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一切诉求。

王某最终死在自己手中,这样的结果是任何人都没有想过的,王某做出非法行为就应当自甘风险,而不是将所有的罪责推到他人身上。

不过本案件也给出门在外的女性提了个醒,在外租房的时候,首要考虑的还是安全问题,并且要记住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异于寻常的善有可能带来的可能是最大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