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除了租金高低以外,首要考虑的就是安全问题,特别是独身女性在外租房。四川成都一名古姓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安全,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在租房期间房东不能随意进入房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通知得到允许。

但古女士在住进去没多久就发现自己房间有外人来过的痕迹,她心中疑惑,不动声色准备了一个暗器,等到晚上下班回家却看见自家房东瘫倒在房门口,已经没了呼吸。古女士心下骇然,立刻报了警。房东家属在得知消息后,认为一切的起因都是古女士准备的暗器,愤然将古女士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古女士心里委屈,因为那暗器不过就是一盆水而已,一盆水何以致人死地,且跟随笔者一起来了解整个案件的详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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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古女士为成都本地人,从学校出来后,回到了老家工作。因为工作地点距离自家较远,古女士和父母商量后,搬出了自己家中,在公司附近租了个房子。房东姓王,是一个已婚有子的中年男子,第一次租房的古女士多次询问房子的安全问题,王某都打包票称自己房子绝对没有问题,古女士便以每月1200的租金放心地签下了合同。

住了数天,古女士对房子非常满意,交通和一些公共设施都很方便。但随着日子一天一天过去,古女士却明显发现了不对,她经常感觉自己房间有人进来过,晾晒的内衣物经常莫名其妙消失,桌子上的东西也被移了位置,每天出门前都整理过的床单,回到家也变得褶皱不堪,似乎有人睡过。

古女士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在疑神疑鬼,但这种异常在一周内反复出现,由不得她不相信。为了警告闯入她卧室的人,古女士在半掩着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只要有人进入客厅企图推门进入卧室时,就会被水盆中的水袭击到,以此想要给闯入者一个教训。

水盆摆放了一周后,没有任何动静,当古女士准备放弃时,在某天晚上,她回家惊讶地发现房东王某竟然倒在了她房间门口,周围一片水渍,很明显,王某就是那个经常闯空门进入她房间的人。

古女士这天下班比较晚,王某在房间中躺了不知多久,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因为王某是死在了古女士的房间,极有可能与古女士的布置相关,警方将其一并带回警局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以及对尸体的勘验,最终警方得出王某死亡的真相:

警方猜测王某应当有一些不为人知的小癖好,喜欢私下利用自己的备用钥匙闯入漂亮女性住户的房间,进行违法行为。在案发当天,王某像往常一样进入古女士房间,不料被古女士所设下的“暗器”所惊吓,在满地水渍的影响下,慌不择路的他脚一滑,摔倒在地,在摔倒时,头恰好磕碰在卧室内的家具上,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当场昏迷,又因案发在他人卧室内,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错过最佳救治时间,酿成最后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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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真相,对于王某的死,古女士究竟要不要负责?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案件中,要判定古女士是否要为王某的死负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判定古女士放置水盆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王某的死之间又究竟有无强烈因果关系。

古女士在察觉自己私人领域被他人侵犯后,做出放置水盆教训闯入者的行为本身,其实并无过错,因为古女士实行行为的场所在其租住的房子内,只要不违背法律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古女士自己的自由。

一水盆的水在一般情况下,并非致人死亡的行为。与王某的死具有极强因果关系的并非那盆水,而是王某自身的非法入室行为。

在租赁期间,作为房东的王某应将使用权转让,合同上也同样有明确规定,房东不能违规进入租客房屋,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王某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不经允许闯入他人住宅,已经构成了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某的行为已经违法,本身就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中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该案件中王某应当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古女士虽说确有一定影响但和王某的死因果关系较弱,不用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一切诉求,判定古女士申诉。

多行不义的王某,最终惨死在自己手中,这样的结果是任何人都没有想过的,王某做出非法行为就应当自甘风险,而不是将所有的罪责推到她人身上,只是在自己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的王女士又有何过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