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转借给朋友,朋友无钱偿还,民间借款合同无效。借钱需谨慎,贷款转借给他人更不可取。高利转贷获取违法数额较大的,会被判处刑罚。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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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日,原告唐某与其丈夫周某向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50000元,后将该款出借给被告蒋某,被告蒋某向周某出具借条,承诺由被告归还银行利息。2020年4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蒋某向周某、唐某夫妇借款250000元,此款是周某夫妇于2014年11月3日用位于全州某小区1栋第五层在全州县农村合作银行作抵押贷出的款,贷款合同于2021年2月28日到期,本人承诺该贷款自贷出之日起所有利息由本人负责归还,到期还本……,被告归还50000元后未归还所欠款项。原告遂于2022年3月21日诉至本院。

审理情况

全州法院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唐某及丈夫周某套取金融机构的借款250000元转贷给被告蒋某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应履行归还本金的义务,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银行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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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仅违背了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使贷款资金脱离监管或者难以监管,还可能扰乱信贷秩序。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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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稿 | 蒋海艳 蒋艳玲

编辑 | 王萧媛

审稿 | 昌 婵

审核 | 唐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