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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 安全 和 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 积极预防 、 突出重点 、 依法管理 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4.机关、单位应当实行 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5.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的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确定密级。

6.机关、单位 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 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 定密责任人 审核批准。

7.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 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 机密级和秘密级 国家秘密。

8.秘密文件、资料汇编本,应当按所汇编秘密文件、资料的最高密级和 最长保密期限 做出密级标志和进行保密管理。

9.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和其他形式的涉密载体,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 国家秘密 标志和进行同样措施的 保密管理 。

10.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 义务 。

11.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 国家秘密 的人员。

12.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定保密承诺书 ,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3.涉密人员脱密期届满的,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仍负有 保密义务 。

14.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 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不得批准出境。

15.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审查 。

16.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_泄露国家机密。

17.“绝密”是 最重要 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 特别重要 的损害。

18.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 原定密机关、单位 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9.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 国家秘密 。

20.不准在普通丁机通话和发送短信中涉及 国家秘密 。

21.不准将普通手机与 涉密计算机﹒连接。

22.不准将普通手机带入 涉密场所 。

23.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能存储、处理 涉密信息 。

24.经批准携运出境的涉密载体,必须存放在 具有防盗报警 和 防窃照技术 装置的专制保密箱中。

25.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涉密载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交还机关、单位 保密室 保存。

26.销毁涉密载体,应严密封装,由专人押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 涉密载体销毁单位 销毁。

27.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 交叉 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28.涉密计算机不能安装来力不明的 软件 。

29.涉密设置口令字时,要采用大小写 英文字母 ﹑数字、特殊字符 组合。

30.不能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 涉密信息 。

31.涉密计算机不能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 外围设备 。

32.涉密计算机不能连接 互联网 。

33.私人计算机和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用于处理 涉密信息 。

34.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随意让 他人使用 、 保管 或 办理寄运。

35.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需请其他人员修理时,使用人应在 现场监督 ,防止数据被复制。

36.个人不能 私自销毁 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37.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不能连接 互联网 。

38.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字的方式,则系统口令字更换周期不得长于7 天。

39.处理秘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字长度不得少于 8 个字符。

40.处理机密级信总的涉密计算机系统的口令字长度不得少于 10 个字符。

41.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 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运行。

42.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送到 保密工作部门 指定的单位.维修,严禁送到社会上的 维修点 维修。

43.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 专库专柜 保存。

44.个人因公持有的涉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当 及时清退。

45.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离休、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载体 全部清理退还原工作单位。

46.涉密载体在立卷归档时经过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档案卷宗适当位置做出与卷内涉密载体相同的 密级 标志。

47.禁止携带 绝密级 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48.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 主管领导 批准。

49.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 密级、保密期限 或删除 密级标志 。

50.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 普通电话线 连接。

51.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 严重 的损害。

52.秘密级国家秘密是 一般 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53.我国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分为 领导机构 和 管理机构 两大类。

5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 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 机关、单位 ,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55.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 核心、重要 和 一般 三个等级。

56.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 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 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 10 年。

57.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58.保密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本级党委 领导同志 担任。委员会内部实行 委员分工 负责制。

59.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期间,禁止使用 无线话筒 和其他不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 音响设备 。

60.不允许与会人员白带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发给与会者单位的,应通过 机要交通 或机要通信部门寄发。

61.涉密会议发给本地区以外与会人员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 机要 渠道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