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陈某海未经审批擅自在长城脚下违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长城保护及监管工作,人民法院予以支持。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位列其中。

2014年至2020年,陈某海在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水库大坝东侧,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有建筑物、构筑物10处。北京市平谷区某局对此立案调查。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作出的《案涉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显示,陈某海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的保护范围内,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破坏的程度为严重。平谷区某局对陈某海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陈某海自行拆除建筑,同时向属地乡镇政府移送了违法建筑的线索。陈某海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案涉区域在黄松峪关长城城堡附近,并没有依法划定保护范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长城保护相关法规内容,长城本体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原则为长城墙体向外两侧以500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保护范围。陈某海未经审批擅自在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违反了上述规定,平谷区某局经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陈某海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不仅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危害,也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造成侵害。围绕案涉建筑的位置是否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这一争议焦点,本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案涉建筑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事实,认定其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内,坚决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长城保护及监管工作,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历史文物保护意识,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好包括长城在内的中华民族标志性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