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住宅的,由哪一行政机关处理?

农村土地的类型也有很多,有宅基地,也有农用地。在不同土地类型上建设房屋,处理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会有所不同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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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承包地上建设农村住房,第三人认为该行为违法,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该行为,要求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农业农村局经过审查认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法定的职责应仅限于违法行为人占用农村宅基地,而本案中张先生占用了承包地,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农业农村局对张先生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该土地。法条中并没有表明该土地的性质必须是宅基地。所以应当解释为既包括宅基地,也包括农用地。所以市农业农村局不履行查处义务属于违反其法定职责。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市农业农村局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的申请事项予以调查处理。虽然是农业农村局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也驳回上诉。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住宅的,由哪一行政机关处理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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