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7年8月4日,30岁的男子李某正在桂林一家酒店内与同事聚餐,他们饮酒畅聊,时间很快就到深夜。

聚餐结束后,同事们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间,李某本应和其中一名同事住在一起,可醉酒后,李某迷迷糊糊就走错了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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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门外敲了几下,开门的竟是一位长相漂亮的女子,女子问李某有什么事。李某见到这位美貌的女子,在酒精的作用下拽住女子的手就往屋里走。

女子慌了神,她想用力挣开李某的手,但李某力气很大。随着一声喊叫,李某突然停止了对女子的强迫,原来是他的下体受了重伤。

伤是女子造成的,李某的疼的在地上打滚,紧接着,女子打电话给前台,叫人马上来房间把人弄走。女子说,刚刚有一个变态闯入了她的房间,请保安尽快过来。

此时是凌晨2点,保安接到通知跑到楼上,只见一名男子捂着下体,手上还布满了血迹。保安被眼前的场景吓坏了,于是即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时也报了警。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3个小时的缝合才脱离危险。医生说,虽然现在生命没有什么大碍,但是李某以后很可能会丧失性功能。

警方向女子了解情况,她称听到房间外面有人敲门,还以为是客房管理人员,他们二人不认识,之前也没有见过。

经过调取监控,加上警方向李某问话才得知,李某当时是走错房间了。

女子赵某说,李某想侵犯她,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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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赵某下手太重,致使李某很可能失去性功能,李某30岁,还没结婚,他实在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李某要求赵某作出赔偿,因为是赵某毁了他的未来。

赵某称,她才是受害者,要不是以为对方是客房管理人员,她根本不会去开门,可谁能料到,站在门外的是一名陌生男子,身上还散发着一身酒气。

她原本想把李某从屋里赶出门外,可李某的力气非常大,拉着她的胳膊,还将她强行压倒在床上。事情紧急,赵某只能从床头拿出刀伤了李某,但是她也没想到情况会这么严重。

赵某认为自己没有错,李某完全是自作自受,她没有责任向李某尽到赔偿的义务。

更何况,赵某称自己还是一名学生,是专程来桂林旅游的,在这件事上,李某给她留下了心理阴影,没有要求对方赔偿就不错了。

赵某的态度坚决,赔偿的事没有商量,李某因为伤情严重,所以要求赵某起码要对他的医药费负责。

由于赵某坚决不赔偿,李某将她告上法庭,经过调查取证,法院宣判赵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必向李某赔偿。

原因是李某走错他人房间,还要强行与人发生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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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虽是强奸未遂,但仍然属于犯罪,法院可以对强奸未遂的人员从轻处罚,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李某在走错房间后没有产生其他想法,也就不会发生如今的一切,所以李某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赵某为了自保,不得已伤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某为了防止自身受到侵害,出手伤害李某,从而对李某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但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后来,李某的单位因为其行为不端把他开除,周围人也改变了以往对他友好的态度,尽管他也是受害者。

结语

都说酒品即人品,几番推杯换盏就将人性中潜在的,不易暴露的本性体现出来。

正是李某内心有了贪念,才造成现在的结果,若是能够安分守己,也不会使自己的身体和心理上承受这么多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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