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16年,田某入职了某科技公司。2020年12月21日起,田某请了病假,一直休到2021年1月8日分娩。至2021年5月12日,田某一直在休产假。产假期满后,田某又向公司申请休事假。经公司批准,田某将产假休到了2021年7月12日。事假期满前,田某以“孩子不能用奶瓶吃奶”为由,又向公司申请休事假,但被公司拒绝。2021年7月9日,公司向田某送达到岗通知,载明要求田某7月13日返岗,若未按要求返岗将会被按照旷工处理,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处理。然而直至事假期满,田某仍未回到工作岗位上班。2021年7月20日,公司向田某送达辞退通知,通知中以“未经任何批准下至今未返回工作岗位,连续旷工已达五天,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为由,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与田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田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赔偿田某生育津贴、病假工资,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田某不服,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田某表示,自己还在哺乳期内,为了孩子而选择请假的客观需求存在,并非自行编出的理由。在接到公司不予批假的消息后,自己也马上到公司进行解释,希望得到公司的理解,但公司仍态度强硬要求到岗。在岗时,公司一直未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今又逼迫在哺乳期内从孩子和工作之间做选择,有违人性,也有违法律,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田某生育津贴、病假工资,驳回田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盛恒律师解读首先可以确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当完成的。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回归本案,公司基于田某的特殊需求,在田某产假期满后又批准了两个月的事假,已经是较为合理地支持了田某的特殊需求。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基本义务,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有权拒绝田某基于同样是由继续请事假的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尽管公司没有给出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向田某送达或公示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但公司已通过到岗通知明确告知田某不再批准事假申请,并告知了旷工所对应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标准和后果。但田某仍未到岗,所以公司认定田某旷工的做法并无不当。并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时公司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是在田某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的情况下才与田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公司在作出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前,已尽到充分、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田某的行为亦明确反映了其拒绝到岗上班的坚决态度。所以可以认定田某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注我,学习更多法律知识。点赞、转发、分享,帮助身边的人保护自己,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