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罗法院、永定法院、上杭法院 、

武平法院、连城法院、漳平法院集中宣判

1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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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法院

5月30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案的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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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被告人卢某、谢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分别申请多个QQ号,并创建“普卡额度卡”“ m专群”等QQ群组,转发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为下游实施赌博或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资金转移渠道的“中介服务”。两被告人分别从中抽取赃款总数的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经核实,被告人谢某转发他人银行卡信息312个,关联涉诈金额达930余万元;被告人卢某转发他人银行卡信息49个,关联涉诈金额达16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卢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转发的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可能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洗钱活动,仍多次转发银行卡信息,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卢某、谢某分别被新罗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

案件二

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安排到内蒙古某地办理3个银行账户(含银行卡、U盾等),并将上述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期间,被告人杨某经人安排,到安徽省宿州市,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账。上述银行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168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后,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以刷脸验证等方式,积极配合他人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三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经查,2021年9月10日至9月24日期间,上述3张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诈骗等钱款,出账金额达223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永定法院

电信诈骗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月30日,永定法院审结两起电信诈骗及其关联案件,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冒充淘宝客服退款诈骗,获刑!

2020年3月初,谢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二人共同出资,并由谢某某负责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打印机、手机卡等诈骗相关工具及淘宝客户交易信息,林某某负责寻找适合诈骗的地点。在准备好诈骗相关工具后,谢某某、林某某在永定区多个地点搭设窝点,纠集廖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阙某某负责打电话,冒充淘宝商家或客服,以淘宝买家所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需给客户退赔为由,取得客户信任后要求客户按指示操作,通过让客户在虚假淘宝退款页面填写个人信息或以充Q币刷流水提高支付宝芝麻信用分办理退赔等形式,骗取客户钱财,诈骗所得按比例分成,并雇请张某(已判刑)负责望风。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12日,该诈骗团伙共骗取2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24596.94元。其中,被告人阙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01638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阙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016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利用个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获刑!

被告人卢某某从事不锈钢装修工作,2021年11月上旬在工地上认识一个叫外号叫“包子”的人(身份待查),听其介绍称将银行卡给别人转账可以赚钱。后经“包子”带领,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两个陌生男子(身份待查)使用,在银行卡陆续有资金转入后,就按陌生男子的指示通过手机银行将账户的资金转入指定人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61474.36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查询,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提供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某银行卡,有受害人曹某某的两笔共计人民币28688元诈骗资金流入。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他人实施犯罪所得仍使用本人资金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亲自操作,帮助他人转账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61474.3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上杭法院

5月30日,上杭法院依法对三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本次集中宣判中,3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刑期;5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1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此外,所有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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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被告人刘某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龙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尾号为3593的浙江网商银行银行卡(包括银行卡的交易密码、支付宝账户交易密码等)卖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1150元。经查,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账交易流水达149万余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姚某军的被骗金额2万元存入该银行卡。

上杭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刘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二

被告人陈某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前往福建省三明市某宾馆,提供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尾号2334)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从中获利63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源的交通银行账户涉案流水金额共计187万余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的被骗金额共计51万余元。

上杭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陈某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三

被告人杜某民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盗窃案。

1.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杜某民、陈某章在福建省大田县多次利用被告人陈某章、张某、蒋某阳及温某胜(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收款、转账。其中陈某章提供银行卡2张、张某提供银行卡4张、温某胜提供银行卡1张、蒋某阳提供银行卡1张。 经统计被告人杜某民、陈某章涉案流水金额24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涉案流水金额40余万元,被告人蒋某阳、郭某婷涉案流水金额65万余元。

2.2021年 2、3月间,被告 人代某锋在福建省顺昌县、将乐县利用叶某彬、陈某祥的银行卡,自己或指使陈某杰等人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收款、转账。 其中叶某彬提供银行卡1张,陈某祥提供银行卡1张。 经统计,被告人代某锋涉案流水金额18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彬涉案流水金额95万余元。

3.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蒋某阳将尾号4893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章后,在被告人陈某章等人利用该银行卡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收款、转账期间,被告人蒋某阳利用该银行卡绑定其微信和支付宝的便利,将该银行卡入账资金中的55799元转入其微信和支付宝内占为己有。 事发后,被告人蒋某阳通过被告人郭某婷转给被告人杜某民15000元, 被告人郭某婷从中截留10000元后转给被告人杜某民5000元。

上杭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被告人杜某民、陈某章、代某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三个月、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二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对被告人蒋某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对被告人张某、叶某彬、郭某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一万元、一万元。

武平法院

近日,武平法院依法对二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转移“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钟某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1年10月中旬,网友“龙哥”(具体身份待查)以给赌博网站过账为由邀集被告人钟某欣提供银行卡,并承诺每过账1万元可得67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钟某欣遂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龙哥”,由“龙哥”登录该手机银行,转账时由被告人将手机验证码发送给“龙哥”,后由“龙哥”操作转账。经查,同月19日至25日,被告人将所提供的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并转出诈骗等犯罪所得共计1815653元,被告人从中获利11000余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钟某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被告人钟某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9月,钟某(另案处理)以做生意过账为由向被告人钟某英借银行卡。被告人钟某英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仍于同月25日,到银行申请补办了一张银行卡,又按照钟某的要求办理手机卡,并绑定上述银行卡,后将上述银行卡、手机卡、手机银行账户密码均提供给钟某贩卖给他人用于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312580.26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钟某英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连城法院

近日,连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男子因贪图小利,售卖自己的银行卡获利3000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卖卡“躺赚”3000元,换来刑期四个月

202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注册的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以人民币3000元售卖给李某某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支付结算。2021年1月14日,被害人曹某被他人以炒外汇为由骗取钱款,其中人民币35000元转入李某售卖给他人的工商银行账户。经查明,被告人李某售卖的涉案银行卡流水支出共计为人民币1059734元,收入总计为人民币1059747.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同时没收作案工具。

漳平法院

电信诈骗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月30日,漳平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及其关联案件,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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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好友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黄某、陈某先诈骗案。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手机、电话卡、电脑等设备,并租场地,招揽员工在漳平市国绿小区某房屋内利用LINE等聊天工具在网络上添加境外好友,通过聊感情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到指定的网站进行投资充值。2021年4月初,黄某伙同他人继续招揽被告人陈某先等员工实施诈骗。该团伙于2021年4月29日结算,确认黄某等诈骗团伙一共骗取被害人资金折合人民币82643.12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先骗取被害人折合人民币5789.12元。

漳平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黄某、陈某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千元。

法官提醒

作为个人,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或出售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如果遇到“客服”联系你,需冷静思考。对主动联系的网购客服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在网购后收到客服发来的退款要求,不要轻信,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电商的官方客服平台进行咨询确认。电商退款都是有一定流程的,而且流程也要在电商网站上操作完成。不要轻易点开陌生人发来的退款链接、二维码,更不要随意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

来源:奉法龙岩

编辑:李思福

审核:蔡玲

监制:何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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