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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截至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至今累计成交总量1.91亿吨,累计成交总额83.44亿元[1]。我国碳市场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

在可能出现的碳交易民事纠纷案件中,有两类重点案件。一是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二是碳排放配额抵押、质押、融资引发的纠纷。在本篇中,笔者将针对中国碳交易市场,重点探讨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在下篇中,我们将主要探讨碳排放配额质押、抵押等相关问题。

何为碳排放权交易?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CEA)。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方式包含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多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全国碳市场的建设采用“双城”模式,即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3]

碳交易法律风险

识别及防范

与一般交易相比,碳交易市场尚未成熟,且相关政策更新较快,因此碳交易的履约过程存在较多的客观不确定性。如果交易双方不能主动发现风险并进行防范,则有可能导致丧失交易机会、遭受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

(一)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即碳排放配额(CEA)的获取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核准并登记,各省生态环境厅登记和发放碳排放配额(CEA)。因此,如未能获得审批,相关交易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从而无法履行。鉴于当前碳交易市场卖方以国企为主,部分碳排放配额购买方基于信任国企、减少交易成本等原因,在合同签订前并未对卖方的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导致后期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甚至无法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

对此,笔者建议:

交易前就交易相对方进行审慎调查。主要关注交易相对方:1)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行政处罚及诉讼纠纷(尤其是与碳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及诉讼)等;2)公司目前碳排放量、减排义务、碳减排配额权属等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相关的风险;3)与交易相关的注册登记账户、交易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是否异常、历史成交记录等。

通过调查,如果发现交易相对方在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方面存在隐患,一方面可以选择风险最低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其进行澄清说明,采取适当的履约保障措施降低自身风险,如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合同设置附条件条款等方式,确保交易相对安全或降低风险成本后,再行交易。

(二)交易谈判与交易合同的起草、审查

如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谈判及交易合同的起草、审查将尤为重要。在“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同约定“买方仅支付部分价款即可先行取得交易产品”,但在后期履行过程中,买方收到碳排放配额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剩余付款义务。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卖方在涉案转让合同中约定先行转让其碳配额,应当自行承担对于碳配额转让款项远期交付可能带来的风险”[4]。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在交易谈判中,务必清楚了解谈判结果(如付款条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以及应采取何种措施避免损失。如在上述案件中,卖方在决定自身先行转让碳配额时,应当同时设定可操作性的预防措施来避免买方未按约定付款的风险。

二是在合同起草、审查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公平、周密。特别是支付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的设定应当引起重视。如考虑到交易产品的获取需要审批等因素会对交付时间产生影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主管部门审批延误而造成迟延交付的不构成违约”等。同时,合同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合同约定内容与所要达到的合同目的一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重大误解等也是合同起草和审查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三)政策变化与更新

除了交易主体、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为碳交易带来风险以外,对于碳交易能否顺利履行,最容易受到的是政策因素的影响。如不同地区对账户内碳配额有效期的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关注到类似的时限政策规定,与持有即将到期配额的交易方签订买卖合同,则很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对此,笔者建议:

在交易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生政策变动后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从而进一步保障双方各自的利益。同时,合同交易双方均应与监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建立联系,持续跟进并研究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四)其他

尽管交易方在合同订立前或签订时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但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仍然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后,企业疏于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在交易相对方违约时,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未关注交易相对方的动态变化,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等。

对此,笔者建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可指定专人随时关注交易相对方的动态,做好与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各方的沟通工作,并保管好与碳交易协议有关的相关资料,尤其是与交易相对方的往来信函、备忘录、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后期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

结语

碳交易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性工程。充分重视碳交易法律风险,在交易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既是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避免损失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碳减排交易主动权的关键措施。

近年来,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从起步期迈入了高速发展期,各项制度和规则在不断的推陈出新。笔者相信,随着制度的陆续出台以及各项规则的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部分法律风险将被有效防范。但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环境风险等不同的是,对规避法律风险的前瞻性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合理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尤其对于参与碳交易这一特殊交易种类的企业来说,法律风险管理将是永恒的课题。

参考资料

[1]:参见《2022年5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清结算信息日报》,载“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http://www.hbets.cn/view/1384.html。

[2]:(2016)豫0303民初1806号、(2018)沪01民终1408号。

[3]: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1号)

[4]: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3215号判决书。

作者 |王舰杰、高洁、韩娉

指导 | 古灯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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