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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情简介

蔡某(男)与张某(女)系同一单位职工,2004年两人经人介绍并恋爱后结婚,次年生育一子。

张某生育孩子后,先后两次到X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后蔡某得知张某于2002年曾因混合型精神分裂症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近几年两人经常吵闹,2019年蔡某向XX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张某辩称:

在恋爱期间其就当面告知过张某其曾因精神问题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婚后双方生育子女并共同经营家庭,蔡某是因生活环境改变后,才以此为由提出婚姻违法的。

XX市法院判决

撤销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从无效婚姻更改为了可撤销婚姻,一方面是给予个体更多的婚姻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被隐瞒方一定的救济途径。

以“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的,需满足具体条件:

l 当事人婚前已罹患重大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

l 该重大疾病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正常夫妻生活;

l 当事人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

l 被隐瞒方在知道实情后需一年内提起诉讼。

同时,“重大疾病”在法律上目前并没有非常清晰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重大疾病”应包括严重遗传类疾病、指定传染病及精神类疾病。

本案中,精神类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且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婚前曾如实将患病情况告知蔡某,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蔡某撤销婚姻的诉请。

不同于离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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