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集中优势兵力,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某超市有限公司轩辕大道分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案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称某超市促销活动期间商品价格与非促销期间商品价格相同,实质上并未降价,要求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商品销售中,通过利用虚构商品原价的价格手段进行商品促销活动,让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低价销售商品,进而达到了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目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00000元。

二、延川县某小作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日前,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延川县某小作坊生产的年糕进行抽检,抽检报告结果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

三、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线电缆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日前,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天津嘉正华通用橡套软电缆(型号规格:凯王YC 450/750V 3X2.5mm2)、陕西金源津成电线电缆(型号规格:骜骞津成 BLVVB 300/500V 2X2.5mm2)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两种电线电缆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线电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收缴违法所得955元、罚款8040元,并没收尚未销售的3盘陕西金源津成电线电缆。

四、侵犯他人注册“南孚”“聚能环”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宝塔区田某某不锈钢商品经销部田某详、宝塔区王某某日用百货店王某国、向阳沟某飞电器经销店艾某鹏销售电池体和外包装上均标注有“南孚”“聚能环”“丰蓝1号”字样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助辨认,上述电池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委托单位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产品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电池总计3407粒,罚款总计5640元。

五、洛川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14日,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洛川县永乡镇冯家村路口宣传并销售“生物有机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人员现场提供山东百花生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肥料登记证,登记证核准生物有机肥有效活菌数≥0.20亿/g,适用于油菜;而该公司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宣传生物有机肥有效活菌数≥0.50亿/g,适用于各种瓜果、蔬菜、药材、茶叶、粮油等多种农作物。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