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8年8月30日使用自有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买委托理财,使得连续12个月未披露的委托理财余额达55,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此后,你公司继续进行委托理财,至2019年6月19日多次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13日、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并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