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风汽车

股票代码:600006

收购人名称: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要约收购尚需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东风汽车控股权事宜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且需在东风集团协议受让东风有限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完成交割后方可实施。本次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前述事项完成后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2022年5月30日,东风集团与东风汽车控股股东东风有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风有限向东风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占东风汽车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90%),并约定在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东风集团将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东风集团向除收购人以外的东风汽车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50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10%,要约价格为5.60元/股。除上市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项下现金分红外,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本次要约收购尚需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东风汽车控股权事宜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且需在东风集团协议受让东风有限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完成交割后方可实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风有限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购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发出部分收购要约后,东风有限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以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全部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除非收购人发出的部分要约失效、变更或被收购人撤销或根据交易所、中登公司要求,东风有限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待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最多持有东风汽车1,100,000,000股股份,占东风汽车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5.00%。

四、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东风汽车的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五、由于本次要约收购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是否能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要约期届满后,若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东风集团将严格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按照《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六、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811,200,000元,东风集团已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562,240,00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风汽车

股票代码:600006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东风汽车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一)本次要约收购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2年5月30日,东风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要约收购事项。

(二)本次要约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要约收购尚需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东风汽车控股权事宜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且需在东风集团协议受让东风有限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完成交割后方可实施。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出于看好东风汽车的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商用车板块业务布局等原因,收购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约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9.90%),并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增持东风汽车502,000,000股股份(约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5.10%),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东风汽车的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收购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约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9.90%)及本次要约收购之外,收购人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东风汽车股份,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东风集团向除收购人以外的东风汽车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502,000,000股,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5.10%,要约价格为5.60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市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项下现金分红外,若东风汽车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风有限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购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发出部分收购要约后,东风有限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以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全部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除非收购人发出的部分要约失效、变更或被收购人撤销或根据交易所、中登公司要求,东风有限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502,000,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502,000,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已预约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502,000,000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按照要约价格5.60元/股计算,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811,200,000元。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东风集团已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562,240,00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除外)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八、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联系人:谭笑、史辰

电话:+86 (010) 6505 1166

传真:+86 (010) 6505 1156

(二)收购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

联系人:慕景丽、李长虹、张奥申

电话:+86 (010) 5957 2288

传真:+86 (010) 6568 1022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摘要于2022年5月31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一、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一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东风汽车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东风汽车拥有直接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东风汽车的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收购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划转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8〕91号),国务院国资委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让其所持东风公司10%股权,东风公司尚未就该次股权划转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东风公司90%和10%股权。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为东风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划转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8〕91号),国务院国资委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让其所持东风公司10%股权,东风公司尚未就该次股权划转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东风公司90%和10%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情况

1、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2、收购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收购人控股股东东风公司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东风集团未直接持有东风汽车股份。东风有限持有东风汽车1,202,000,000股股份,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60.10%,东风集团持有东风有限50%的股权。东风集团已于2022年5月30日与东风汽车控股股东东风有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风有限向东风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0%。前述股份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东风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9.90%的股份。

四、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的主要业务

东风集团主要业务包括研发、制造及销售商用车、乘用车、发动机和其他汽车零部件,以及汽车装备制造、汽车产品进出口物流服务、汽车金融、保险经纪和二手车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商用车(重型卡车、中型卡车、轻型卡车、微型卡车和客车、专用汽车、半挂车及与商用车有关的汽车发动机和零部件)和乘用车(基本型乘用车、MPV和SUV及与乘用车有关的汽车发动机和零部件)。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收购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注1:以上财务数据来源于东风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并已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东风集团拥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如下: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东风公司拥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东风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东风公司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

出于看好东风汽车的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商用车板块业务布局等原因,收购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约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9.90%),并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增持东风汽车502,000,000股股份(约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5.10%),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东风汽车的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东风汽车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东风汽车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一)本次要约收购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2年5月30日,东风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要约收购事项。

(二)本次要约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要约收购尚需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东风汽车控股权事宜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且需在东风集团协议受让东风有限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完成交割后方可实施。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收购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约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9.90%)及本次要约收购之外,收购人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或处置东风汽车股份,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本次要约收购为东风集团向除收购人以外的东风汽车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502,000,000股,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25.10%,要约价格为5.60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市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项下现金分红外,若东风汽车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风有限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购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发出部分收购要约后,东风有限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以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全部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除非收购人发出的部分要约失效、变更或被收购人撤销或根据交易所、中登公司要求,东风有限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502,000,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502,000,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已预约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502,000,000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1、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5.60元/股。

2、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东风汽车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东风集团于2022年5月30日与东风汽车控股股东东风有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风有限向东风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0%。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5.60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东风汽车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东风汽车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5.60元/股。

(2)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东风汽车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5.04元/股。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5.6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东风汽车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除上市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项下现金分红外,若东风汽车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按照要约价格5.60元/股计算,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811,200,000元。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东风集团已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562,240,00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除外)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东风集团向除收购人以外的东风汽车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收购要约,本次要约收购尚需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东风汽车控股权事宜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且需在东风集团协议受让东风有限持有的东风汽车598,000,000股股份完成交割后方可实施。

第五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联系人:谭笑、史辰

电话:+86 (10) 6505 1166

传真:+86 (10) 6505 1156

(二)收购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

联系人:慕景丽、李长虹、张奥申

电话:+86 (010) 5957 2288

传真:+86 (010) 6568 1022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东风集团、东风汽车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东风汽车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收购人亦已出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东风汽车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