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当事人不委托辩护律师,由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的。这种情况,当事人上诉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原因是当事人有可能事后发现似乎还有一些从宽情节是自己当时没有争取的,自己当时都意识不到**行为可以进一步从宽,更谈不上什么争不争取。而由于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如果其上诉,检察院可能会就案件提起抗诉,由此带来新的风险。
这种情况,对于检察院来说同样不是好事,因为检察院不太希望看到当事人上诉,尤其不想看到认罪认罚案件上诉。
此处的矛盾是,由于认罪认罚是检察院主导的,部分本身就欠缺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会觉得检察院有义务跟他/她解释清楚所有重要情况,尤其是对其有利的情况;检察院却会觉得该解释的我已经解释了。
检察官可能也不理解当事人的这种情绪,因为他们可能会觉得很多事情不是检察官的义务,特别是就如何进一步从轻、减轻等方面的事宜详尽地告知当事人和家属,不应当是检察官或检察院的义务。因为争取更多从宽情节不是控方的义务而是辩方的工作。检察官做控方的工作已经够累了,没理由再去深度地、免费地做辩方的工作。因此,检察官没必要巨细靡遗地把所有可能进一步争取从宽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可想而知,在没有辩护律师介入的前提下,当事人想要知道的信息集合和检察院告知的信息集合几乎一定会存在一些不重合。这些都为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后产生情绪甚至上诉埋下了伏笔。
这种矛盾之所以存在,归根结底,是因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身就应该是一个三方协议。而在只有值班律师而无辩护律师的场景里,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质上就变成了一个双方协议(无论有没有值班律师签名)。检察院和当事人都不自觉地把本应存在的第三方也就是辩护律师的义务给到了双方中的另一方,但是他们自己在处理认罪认罚程序时可能并无意识到这一点,尤其是当事人并无意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