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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战“疫”进入了关键阶段,但仍有少数人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

5月28日上午10时和5月30日上午8时许,在胡集镇胡集村“军工百依百顺劳保”店铺。负责人朱新某在明知经营场所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未按照要求对进入店内的人员进行扫场所码、登记测温、查行程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2022年5月30日,金乡县公安局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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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乡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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