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 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某些人唯恐天下不乱,看到警察击伤民众,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介入,就宣扬警察的负面信息,你是真蠢还是为挑事而装? 通报写得很清楚,是翁某与陈某袭击民警,按本地居民 @昼眠夕寐 所言,还将民警按在地上打。 在殴打民警的过程中,持枪民警一只手必然是护住警用配枪,避免枪支被抢,当他发现犯罪人有触摸警用配枪的行为,存在夺取警用配枪的危险,很可能产生应激行为。

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 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袭击民警已经是触犯妨害公务罪中袭警罪的特殊罪名,如果抢夺人民警察警用配枪,将构成抢夺枪支罪,面对存在夺取警用配枪的危险,民警是可以合法使用警用配枪制止犯罪。 人民警察开枪制止犯罪,导致人员伤亡,检察机关介入是为了调查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是否合规,不代表人民警察存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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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个日常擦挂引起的事情,警察第一次来都处理好了,一个女大学生和死者的摩托车擦挂,出警调解协商女大学生赔偿80元了事。 不过这个女大学生赔了钱可能觉得冤,反手拍个视频,说死者摩托车非法改装,于是有了第二次出警的事情。 警察跟死者心平气和聊挺好,死者老婆冲出来就对警察一顿打,帽子打飞了不说,边打边吼警察要QJ她。

警察无奈把她按在地上制服住,然后死者也冲上来帮忙,3个人扭打一堆,然后就听见一声枪响,死者受伤。。。不治身亡。 事后这个女的还拍了一系列视频,让网友为她做主,控诉警察林林总总,在警车上还一直拍视频一直胡闹,把警车的左后方玻璃都踹破了(她自己拍视频直播的……),还多次扬言警察要QJ她。。。 后来到了派出所态度开始转变,视频里面开始哭诉,说她下跪请求警察放她无果什么什么的。但最后一个视频整个人又一次强硬起来,指责警察打死她丈夫,让网友给她做主。。。 目前我手头的信息就这些,真真假假,最终需要看官方公布了

不带节奏,从法律层面为大家解读,由于具体经过不详,先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警察在出警过程中开枪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人民警察法》(2012)第十条规定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这里的武器是指什么?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因此,在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或者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有人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情况紧急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民警是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枪支。根据警方情况通报中反馈的内容来看,本起事件应该是民警在出警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当事人袭警后民警才使用枪支的情形。

别的我不说,说说我亲身遇到的事情。 2017年的时候,我在派出所当副警长,有一次,我处理一起楼上漏水的警情。因为这是小纠纷,就带了一名女学员去了。她是天津警校的实习生,身高不高,体重七八十斤那种,特别瘦小。 具体的过程不赘述了,总之就是楼上这一户是精神病,我不知道。 敲了半天门,开了,然后家里特别潮湿阴暗有味道,我跟着他进去检查漏水情况。 我刚进去三步,就发现他提了一把刀,起码25厘米长的砍刀。具体记不清,感觉30多厘米也有可能。 我一看,就立刻后退。 天津很多这种老门,两道门,外面是钢筋铁网门,也就是最便宜的防盗门,里面是一个木门。 木门往里面开,铁门往外开。 我一退出来,他就立刻发狂,跟我往外冲,我直接拉铁网门,把门顶住了。

我身高193,体重100公斤左右,就这样都能被他把门顶开,然后我再强行顶回去。 我那个小学妹,我直接喊她带着报警人下楼,她也帮不上忙。 然后,我和精神病僵持了一分钟,他开始拿刀砍门。 这门框的钢筋,孔隙得有七八厘米宽,手都能伸出来,但包了一层铁丝网。上面的铁丝网年老生锈,刀几下就砍破了小洞。 但毕竟是铁丝、钢筋,他试了几下,砍到了钢筋上几下,就放弃了。直到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我带枪了... 我右侧腰部是92式手枪,十发子弹。 一般来说,要求是上膛锁住保险,这样打开保险就能发射。 但是我们为了防止万一,怕走火,我日常都是违反规定,不上膛而且还锁着保险... 那个时候,我已经顶住了门,我要是想射击,是能做到的。

但是这个时候,我已经没有了危险,精神病患者最强烈的那股冲劲也过去了,我开始和他言语沟通。 几分钟后,他火气没了,自己关里面的门,回去了。 后来我报告所里,然后和社区民警处理了此事。 聊了这么多,我推己及人哈... 就是我们的社会环境,警察带枪出警,大部分时间,可能压根考虑不到自己还有枪。 95%的民警,一辈子都不会射击一次。 啥概念呢? 就好像你车里的安全气囊,绝大部分车,到报废那天也不会爆出来。 但是,安全气囊那是啥?那是叠氮化钠,那是反应以微秒计算的东西。 只要事故比较大,哪怕这个东西五年都没有工作,也会一瞬间工作。 但警察不行。尤其是派出所民警不行。 绝大部分人,反应速度都不会那么快,遇到事第一反应肯定是上手。

就是用胳膊、手去拦。 这位警官,也是被袭击了一阵子,才想到自己有枪。 这要是在美国,警察喊不许动,你还敢往前走,警察就敢开枪。 所以这件事,怎么评价? 我看了几张官方照片,警察的衣服已经被撕扯。 然后看到一些已经删除的视频,两口子按着一个警察打。(但这个视频不是官方的,不确定是不是这个事件。) 如果是真的这般,这就没有一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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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官方消息只有警方的警情通报,唯一可以确认的就是死者夫妻因为对警察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袭击了警察,然后被枪击伤致死。 1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打警察是可以改变处理结果吗? 2这种人遇到纠纷连警察都敢打,你猜如果他跟你产生纠纷的话,敢不敢打你? 3很多人说遇到生命危险才可以开枪,那所谓的生命危险有什么硬性标准吗?只要最终警察没有重伤或死亡,都可以说没有生命危险啊,因为最终的结果就是没有生命危险啊,那如果真等到重伤或死亡才可以开枪,还开得动枪吗?

4既然打警察也不可能改变处理结果,那就立下规矩,打警察,警察就可以开枪,我觉得没啥问题啊,全世界也就只有咱们会争论警察被打之后,可以不可以开枪的问题吧?这个讨论默认隐含的前提就是警察是可以打的?可打警察改变不了处理结果,为什么要允许打警察?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哎,暴力!懂吗? 5我比较自私,我知道我不会打警察,所以我希望连警察都敢打的人都被突突了,因为这种人警察都敢打,肯定也敢打我,我不希望我守法我还吃亏。

也没看到具体情况 检察院调查中会着重调差对方当时是几个人,拿没拿武器 公安处理警情一般遵循着武力等级加一的方式 你用嘴输出我赤手空拳控制你 你用手输出我用警械(警棍辣椒水等) 你用棒球棍菜刀等我用枪 由于没有现场情况的通报,不清楚对方有没有拿武器,所以目前我觉得不太乐观 现场的视频基本都是事后,要么就是一张民警蓝衬已经被撕开的照片 男子对民警处理结果不满,与妻子一同袭击民警,没有说清楚什么方式 出警一般三人一组,对方不用武器的情况下,一个人控制其妻子,

剩下两个人合力按掉该男子应该是没问题的,警察也应该要具备这个能力 其实说了这么多问题的重点就是,到底是在自卫反击还是警告性鸣枪无意击倒还是上头了用武器了,以及有没有规范执法 对于不配合执行公务被击毙的人我其实觉得很过大快人心,做了很多警察不敢做的事,但一码归一码,现场有没有达到开枪的条件才是重要的,舆论闹得很大,检察院平常就是挑公安刺的,所以也不用担心什么互相包庇 如果出警人数不足三人,没到到使用枪械的条件等,民警肯定会受到严肃处理 虽然中国不像美国,但说白了,不配合你丢的是命,人家丢的是工作,遇到警察处理问题,你可以嘴硬可以不服,千万别动手,

任何国家的警察都是国家暴力执法机关,说到底哪怕没达到使用枪械的条件,那也可以说情有可原,比如地处闹市误判现场情况等,总之不会判的很重,你说你跟警察嘴硬图个什么,你拿命换他牢狱之灾,12345不好用吗?赔钱也是当地公安申请政府赔偿,而不是该民警赔偿 当然了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个警察经验不足又或者能力不足,大庭广众之下丢了面子,在对方推搡,或者非致命袭击的情况下直接没有警告的掏枪,那这就性质又不一样了,连带着该警察的上级领导也都得受到牵连

重庆首例袭警罪案:2020年3月24日晚,微博帐号@重庆高院 发布信息,重庆首例袭警案在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以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案件经过如下:2021年3月5日15时许,根据工作安排,民警游某某、刘某、孙某和辅警胡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执行勤务。

17时许,在大黄路口立交桥下停车场,被告人王某(男,39岁)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摩托车逆行,被辅警胡某某发现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因担心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被查处,王某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将前来拦截的民警游某某撞倒在地后,起身弃车并逃离现场。 经鉴定,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行为构成袭警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渝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袭警罪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3月4日,全国首例袭警案在杭州下城区审理,公诉机关依法对持铁棍袭击执勤民警的被告人高某提起了公诉。在该案件中,被告人高某也是对交警执法不满而产生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