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反抗能力差,成为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之一。

而在其最常面对的人身类犯罪中,除了拐卖之外,被坏人盯上进行侵犯的案件显然也不在少数。

每当小孩子面对这类侵犯,特别是在学校内受害时。人们不禁会产生疑问:除了罪犯之外,学校要不要负相关的责任呢?

2022年最高检发布的一起令人气愤的案件即为这个问题做出了解答,告诉了大家学校领导要为学生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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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主要为我们阐释了教师侵犯学生后,校长等主管领导的责任,以及其不主动报告的惩罚。

2020年10月,一件有关安徽合肥某小学的丑闻在庐江县传开。当地民众口耳相传,纷纷对当事人强烈谴责!

原来该小学的一名教师张某从一年多前,便开始对校内的小学女生做出禽兽之举,一直持续到今年10月才被发现。

更令人发指的是,张某不止一次犯罪,受害者甚至也不止一人。

据了解,张某通过教师身份,经常以补习等借口在校内教室、办公室和自己家中等地作案,猥亵自己班上的三名女生。

虽然其供述自己并没有真的和三人发生关系,但却实施了侵犯她们胸部、臀部、亲嘴等猥亵行为。

该案件浮出水面后,张某的主管领导自然也知道了这件事,连其上级中心校的校长沈某也听说了。

但这名校长不知是否出于维护学校声誉考虑,并没有选择向警方报警,反而想通过其他途径将这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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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沈某选择了将张某停课以示惩戒,并要求张某尽快主动和学生家长协商赔偿平息此事,解决问题。

随后,张某在副校长钟某的监督下向受害者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每人赔偿了10万元,争取对方谅解。

但这件事没有像三人想的那样完美平息,反而越闹越大。

其实想也知道,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掌上明珠,如果放任此事不管,让张某这样的教师平安落地,谁也不知道下一个受害者会不会是自己的孩子。

最终,仅1个月后,当年11月就有群众向警方举报了此事,张某随即被捕并被判刑四年,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本案的特殊点在于,除了案犯张某,校长和副校长在本案案发后也受到了处理,并且程度不轻!

两人最终都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被当地纪委免去了职务。

其中校长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副校长钟某则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案到此为止,最终迎来了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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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张某涉嫌什么犯罪,最终判决是不是太轻了?

本案中的张某身为人民教师,却毫无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伤害自己的女学生,可谓是罪大恶极。

但其虽然道貌岸然,但好歹守住了最后一丝底线,并没有对三名女生有更进一步的伤害,因此并不涉嫌强奸罪。

否则的话,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奸淫幼女三人的,要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至少要坐十年牢,远不是现在那么简单了。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制猥亵妇女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儿童一般是指14岁以下的范围,案犯作为小学教师,受害者显然属于这一范围。

不过本案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有立功情节的特殊情况,因为其量刑较一般情况明显减轻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作案的受害者有三人,时间长达一年多,显然属于这一情况,应当在五年以上进行量刑。

但张某最终的判决是刑期四年,并不符合这一要求,造成这一情况很有可能是由于证据灭失造成的。

毕竟时间已经过去太久了,受害者又都是小孩,很难让他们主动记得保留证据。

虽然由于受害者是儿童,不用提供“强制”相关的证据,但数量和次数的判断显然仍需要证据。

除此之外,立功和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也有一定的可能。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的校长和副校长“包庇”张某,属于犯罪吗?

本案中校长二人的情况之所以会被当作典型案例进行展示,是因为之前对他们的行为是很难处理的。

这二人的行为具体属于什么性质,在刑法中难以定性。

两人从主观上肯定是不想张某被捕,给学校丢人,给自己抹黑的,因此希望张某自己能化解冲突。

但是二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上窝藏、包庇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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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而包庇,应当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

可以看到,这两名领导的行为远远达不到这一程度,不可能被认定为相关罪名。

两名领导很好地“把控”了自己行为的程度,仅是督促张某向受害者道歉、赔偿,而没有帮助他逃跑或帮其说谎。

刑法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将督促罪犯对受害者赔偿界定为向罪犯提供帮助,否则那就太离谱了。

因此本案中二人唯一的行为瑕疵在于“知情不报”。

对于“知情不报”这一情况,对于普通人来说一般只有道德上的责任。但二人作为校长自然有其特殊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

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而这二人就是违反了强制报告制度,有案不报,私下调解,最终受到了严肃的处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对校长二人的处理有哪些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