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30日讯 5月27日,《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条例就中医药机构经营范围、药品生产管理做规范。明确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广告宣传问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中药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规范管理并对代煎配送的中药质量负责。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医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对此进行吸收体现。明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

条例还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提升基层中医药诊疗能力,逐步扩大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项目和康复项目的报销范围和比例。

条例还规定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所在周为全省中医药文化周。

(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