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公司出现亏损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即可,不会涉及到个人资产。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也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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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如此,有限公司最大追究债务限度在公司资产上解决,不涉及法人和股东产。

但是现实确很少有实现的案例。

1. 破产申请所产生的费用,有时候比欠帐还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及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

有的小公司一共也就几万的流水,不愿意花这个冤枉钱。

2.税务问题,很多公司的钱老板都拿去买个人财产了。

有很多的老板在公司成立的那一天开始,运营就有着不规范等很多问题,公司的财务可以说并没有和老板自己的财务分开。老板拿着公司的钱去买房买车的事情也是非常多的。久而久之,里面涉及到的财务问题老板自己都说不清楚,就需要一并清算了。

3.借款合同。

大多数小微企业借款合同,都有企业还不上,法人还的条款。有了这些条款的束缚,就算是有了公司法的规定,老板还是会承担责任。而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债权人一般与老板打交道,出了事情,第一个就是找老板,这也是目前社会的风气,债权人只认老板,导致老板也通过跑路来躲债。

当初借款的时候是冲着老板借的,还款自然也要找老板。

4.老板个人借款给公司用了。

还是一样的问题,就算是老板自己拿钱到公司紧急使用一下,也会造成公司的债务不明等问题,到了清算的时候,还是会将老板一家牵涉进来。

综上所述,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拥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充分明白公司法各项规定十分有必要。

还有就是千万不要涉及到民间融资。借了高利贷周转。那些放贷者可不会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还不上,它们一定会想尽办法让老板“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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