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岁的翟某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同学用手工剪刀剪断其耳廓。4岁幼童上手工课,被同学剪断耳阔! 熊孩子的背后,肯定有熊家长! 耳朵剪短了只赔五千多块钱吗?

由幼儿园来承担所有责任是否合理?

从事件性质上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判决学校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没有任何争议。这是因为幼儿园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幼稚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教育、管理、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0条,幼儿园与幼稚生之间形成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幼儿园对幼稚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幼儿园与幼稚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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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5700元是否过于少?

法院认为学校虽已给付治疗费,但应对后续手术、整形费,和孩子受到的精神伤害负责。可以看出这部分是除去治疗费以外的赔偿费用,除了有明确费用以外,小孩子还要遭受那么大的痛苦和心理的创伤,这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但是人类的耳廓可以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的长大。这个整形要持续很多年,而且肉眼很容易看出,会给这个小男孩儿带来终身的影响,从这一方面看这赔偿金额也未免过少。孩子幼小心灵收到的创伤绝对不是这5700可以弥补了,之后整形的费用呢?心理健康方面的疏导呢?这是一辈子的伤疤,这个判决结果只会让人觉得现在伤害别人的成本太低了。

伤人的孩子家长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翟某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并没有显示该父亲将涉事同学的监护人(通常是家长)一起或者单独起诉至法院,如果是故意伤害行为,则侵权的该同学家长并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到底是天性坏?还是无意为止,如果说什么孩子小不懂事,再小的孩子也知道疼,不然他怎么不往自己身上剪呢,但幼儿园依然可以有向该同学家长追偿的权利。

其次,根据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幼儿园未对手工工具把关、老师未及时观察、幼儿座位间距小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并没有认定犯事孩子责任,认定是过失,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犯事的那个死孩子还有家长一点事儿都没有?基本常识都知道4岁的孩子,不是什么都不懂的了,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基本都知道的,小孩子的世界同样存在校园霸凌。但是这个造成事故的孩子家庭责任也有很大关系!毕竟教育孩子又不是光学校的事,家庭教育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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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的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认为犯事孩子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