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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总结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4)问题的引出

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时,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没有字号的,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如果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则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存在,故其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诉讼主体应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二、立案起诉前,个体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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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起诉前,个体户注销,应在起诉前变更诉讼主体,列其经营者为当事人。否则,如果仍以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当事人,则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法院会驳回起诉。

参考判例: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胡爱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702号: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李建民提交的平桥区凯恩物流园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平桥区凯恩物流园已于2013年6月9日注销。故李建民于2015年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平桥区凯恩物流园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亦不是适格的债务承担主体,一、二审法院对案涉借款债务承担主体的认定,事实不清。

三、立案起诉后,个体户注销

此时可以以原告的申请变更被告主体为经营者,法院也可以直接依法进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55号:

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将已经注销的华兰涂料行列为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德高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华兰涂料行在2017年6月21日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原审法院仍将其列为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在华兰涂料行注销后,虽然一、二审法院仍将华兰涂料行列为当事人,但是也同时列明了经营者王华钦的基本信息,并在开庭之日认可王华钦作为华兰涂料行经营者出庭应诉,该种做法并无不当,且对本案实体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不构成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德高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因个体户注销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因个体工商户注销以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本案中,夏琪起诉时,其提交的赤壁雷梓百货商行的工商登记材料含有具体明确的经营者信息,应当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夏琪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

原审法院在查明赤壁雷梓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该字号已不存在,且能够明确经营者信息的情况下,仍将该登记字号列为当事人,属错列诉讼主体。原审法院在错列诉讼主体之后,又以该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为由驳回夏琪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的原审被告应为赤壁雷梓百货商行的经营者刘才英,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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