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甜因为违法代言被罚722万;她代言的是这个产品,被罚原因是“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而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以上虚假功效,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万元再加罚款464万元,合共7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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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代言的还有阿娇、金莎、佘诗曼,为何现在只有景甜被罚?

推理是两个,1、景甜是本品牌的官方代言人,而阿娇、金莎、佘诗曼构成品牌“明星推荐官”阵营,所以有主次之分,2、时间上,景甜是去年4月就签约,而其他的女星是两个月后,所以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有大小之分。但只要违法了,肯定必究。

《广告法》是怎么约束代言的明星的:

一、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就是没用过就不能推。

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代言的,没收违法所得,再加一到两倍的罚款。

罚得够吗?

可能还不够,隔壁印度,他们的消费者保护局对于为虚假产品或误导广告代言的名人,可判处其入狱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