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8日消息 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日消息,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按工作流程将有关线索派发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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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力量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并由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截图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对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明星做广告本无可非议,但不能没有底线和边界,没体验过相关产品和服务就言之凿凿、倾力推荐,明星代言广告甚至一度成为“刷脸拿钱”的荒唐交易。此前,由于法律对明星虚假代言是否担责的规定并不明确,以及“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等因素,一些明星的虚假代言行为,除了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粉丝的信任”。

事实上,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已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代言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且三年内禁止代言。然而,从执行来看,显然难尽人意,鲜见有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担责受罚。

文章综合自:央广网、中国经济网、工人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