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基本原则。日前,濠江法院审理了一宗家长“打骂式带娃”的案件,最后法院依法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身心健康。

陈某与杨某离婚后约定轮流抚养女儿小杨。现年15岁的小杨目前是某学校初三级学生。2022年2月11日,父亲杨某因对小杨填报入学志愿不满便殴打小杨并致小杨身体受伤。小杨于当日报警,经法医鉴定小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母亲陈某就此提起诉讼,请求小杨由其直接抚养。

法院受理后,针对杨某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训诫并对其进行家庭教育。2022年3月10日,小杨向法院提出签发人身保护令申请。同日,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并将该裁定书送达辖区派出所、居委会。

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杨某作为小杨的父亲,在履行上述权利和义务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不应对小杨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不得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杨某因对儿女填报入学志愿不满便殴打女儿并致其身体受伤,由于杨某仍为小杨的监护人,小杨现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仍面临被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小杨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裁定禁止杨某对小杨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威胁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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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谈谈审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与体会?

实践中,父母侵害其未成年人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棍棒底下出孝子”,此类父母亲滥用监护权对未成年人子女发泄自身不满,将自我的负面情绪加诸于子女身上,让子女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中,已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在审理家长因“打骂式带娃”而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中,依法对不“称职”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有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把“家事”上升为“国事”,属人民法院一项新的工作模式。“家庭教育令”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督促父母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