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8月17日中午时分,山东六十岁的老汉李某在车道上开着车正常行驶,突然遭遇堵车,一名黑衣男子将李某前方车辆拦截,造成交通拥堵。李某刚刚从好友的酒席中下场,恰巧有些酒气上头,对前方状况自然心有不满。

他正准备换道行驶时,那名黑衣男子转换了自己的拦截目标,竟直接趴到了李某的车旁,拼命扯拽着李某的车门,似乎想要强行将车门打开。男子的精神状态似乎有些不对,李某心里一阵恐慌,想要关窗,男子似乎察觉到了李某想法,竟然直接撑住窗框,试图从窗口进入车内,从该路段的监控上看,男子似乎已经将整个左脚跨入驾驶室内。

车内的李某及其后座的朋友害怕不已,觉得自己遭遇到了歹徒,于是用踩油门加速开车的方式将男子甩落在地。察觉到男子已经被甩开后,李某立刻让车里的朋友报警处理,在警方到达现场之后,李某这才开离事发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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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李某揪心案件情况,主动到派出所讲明了情况,却被告知,在公路上扒车的非议男子,因为本就有心脑血管旧疾,被李某甩开后,引发重疾,目前依旧在医院抢救,警方根据现有情况认为李某有故意伤害嫌疑,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处理。

李某在行驶中突然加油冲刺,并给扒车男子造成了人身损害,且在事后,只是报了警,并未实施及时救治,从表面来看,确实已经涉嫌故意伤害,应当立案调查,警方对李某的处置,有法可依。

8月23日,拘留五日后,在警方进一步进行调查时,扒车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当地检察院向李某提起了公诉,10月29日山东潍坊奎文区当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处。

经由一审法院核实,整个案件的起因脉络如下:

在8月17日案发前不久,被害人扒车男子和其妻子在案发现场的附近找租房,在租房过程中和房东产生争执,随后又和自己妻子产生矛盾,在争吵中,扒车男子怒气上头受到了刺激,直接跑到大街上开始拦车。

精神的错乱导致男子做出之后一系列行为,从而被李某误以为是歹徒,造成惨案。案件到此却并未结束,李某在被送到医院治疗过程中,李某自身抗拒治疗从医院跑出,再次被医院找到后,病情加重,抢劫无效死亡。

根据现有情节以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属于酒后驾车,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在酒驾过程中遭遇男子扒车,通过极端行为来摆脱男子,与扒车男子的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他同时也无法预料到男子本身有旧疾,对男子死亡没有预见性,也没有故意性,因此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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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该案中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据当时的情况来看,属于受到惊吓后的下意识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被从轻处理,最终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扒车男子家属各项损失十一万余元。

对于该判决,李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酒驾此事应当有事实依据才能判罚,李某表示自己确实参加了酒席但是并未饮酒只是沾染了酒气,并不能证明他真的有喝酒,即便真的有喝酒,酒驾一事也应当另作处理。

第二、该案件起因为扒车男子本身的危险行为,任何人遇到这种行为都会产生恐慌心理,认为对方会迫害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从而做出防卫行为,这应当为正当防卫。

第三、扒车男子的死与其自己的旧疾以及跑出医院的行为有极大关系,无法排除他是否是因为跑出医院遭遇其他事情导致死亡。

从法律范围来看,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在案件中,扒车男子的行为确实有些突然且诡异,但是在案发此时男子的行为并未危及到李某的生命,李某在案件过程中产生了一种被害妄想,从而产生防卫,按照严格来说,这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但是却极有可能可以被定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无可奈何选择选择损害最小的一方。

李某在案发时,确实属于紧急情况,其不能判断扒车男子的目的,无法知晓之后会对自己造成何种影响,他只能想到最坏的结果,从而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法。李某在案发前为正常行使,扒车男子才是违反规则的一方,没有道理要正常行使的人去为他人的违规行为买单。

二审最终的结果并未公布,如果能够被在认定为紧急避险或者避嫌过当,那么在一定基础上对最终的结果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极有可能会从轻减轻处刑,甚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还是那句老话“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遭受到怎样的刺激和悲痛都不应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