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讯 今日(5月27日),本报从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广州太古仓路8·23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该起事故造成1名14岁少女死亡。

经查,2021年8月23日,刘某杰驾驶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滑移清扫机)在广州市海珠区太古仓路施工作业,至太古仓路进金沙路南124米处由北往南倒车时,遇徐某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柯某缘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缘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柯某缘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事故工程项目名称为七条重要道路提升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七条重要道路提升工程(一期)太古仓路(海珠涌大桥—鹤洞桥)。

经调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庆);专业承包单位是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年喜);监理单位是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华);设备租赁单位是广州市路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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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查明,2021年8月22日23时09分,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班组施工员陈某带领沥青班组以及施工车辆、机械、物料、围蔽设施到达广州市海珠区太古仓路路段与钟某祺(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质检员)、谢某伟(七条重要道路提升工程现场施工员)会合,随后由陈某对施工班组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并指挥工人放置雪糕筒进行围蔽准备施工,围蔽未对西侧停车场出入口进行封闭、未在该出入口配备疏导人员、未设置警示标志;23时40分,施工面逐渐由北往南推进至太古仓路西侧停车场出入口对出路面,期间行人与车辆不断穿越由雪糕筒围蔽的施工区域,但现场未见施工方管理者组织人员对无关人员、车辆进行劝导,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未排查相关安全隐患。

23时44分,滑移清扫机驾驶人刘某杰(年仅18岁)驾驶无号牌专项作业车至太古仓路停车场出入口对出路面;23日0时20分,徐某华(未满16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柯某缘从太古仓路停车场出口位置驶出由西往东进入施工作业面,由于施工导致路面出现高低差,徐某华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即将驶出作业面时前轮被卡住停顿,随后刘某杰驾驶无号牌专项作业车由北往南倒车与徐某华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致柯某缘倒地,无号牌专项作业车倒车碾压柯某缘,刘某杰发觉车辆颠簸猜测可能碾压到其他物体后,驾驶无号牌专项作业车向前移动,导致柯某缘遭到二次碾压,随后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发生了事故。伤者被送往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救治,于当天4点40分宣告临床死亡。死者柯某缘,女,14 岁,广东广州人,生前系广州市南海中学初三(1)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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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徐某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违规驾驶电动车并载人闯入施工区域。刘某杰安全意识单薄,无岗位操作证上岗作业,违规驾驶滑移清扫机。其所驾驶的滑移清扫机灯光性能不合格,且没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要求配备倒车影像, 夜间施工倒车行驶存在视觉盲区,风险较大,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操作滑移清扫机发觉有颠簸现象后未马上停机下车查看,仍然驾车向前行驶,造成对被伤害人的二次碾压。

此外,专业承包单位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设备租赁单位广州市路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监理单位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人员资格和机械设备情况,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方案和标准情况。

调查组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广州市路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本项目监督机构对企业进行质量安全动态记分处理;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本项目监督机构对企业进行质量安全动态记分处理;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本项目监督机构对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动态记分处理;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由本项目监督机构对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动态记分处理;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刘某杰,男,2003年出生,广州市路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驻事发项目工人,无证上岗作业;未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当操作致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王影,女,1983 年出生,广州市路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陈某,男,1994年出生,为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沥青班组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的管理人员,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钟某祺,男,1983年出生,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沥青班组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的管理人员,并对陈某负有领导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金年喜,男,1972年出生,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十)谢某伟,男,1994年出生,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的管理人员。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王某华,男,1982年出生,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李某辉,男,1991年出生,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李中庆,男,1964年出生,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十四)彭晓华,男,1964年出生,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十五)徐某华,男,2005年出生,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针对徐某华事故发生前在施工区域外道路行驶的行为,由交警大队对其依法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赵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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