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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吃相也太难看了......

5月18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该局针对临桂区西城医院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没罚金额共计381805.11元

根据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临桂区西城医院本次违规行为多达数十项,范围涉及医疗器械使用费、药物治疗费等多方面

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多收费、串换收费、将不可计价项目进行收费、套高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

分别为:一、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其中:1、多收取“使用超声刀”使用费。根据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微波、射频、冷冻等方法可分别计价,二级医院使用超声刀的收费为1000*0.9=900元/台次。

经查阅病历和提取相关数据,发现当事人收取使用超声刀费用为960元/台次,违规多收取60元/台次,该项目共涉及250例,涉及违规金额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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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钙测定串换为钙测定(干化学法)收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解质检测仪器介绍,此项目检测方法并非干化学法,应按照4.5元/次收取,但却按照干化学法(10.00元/次)进行收费。

提取相关数据后发现,该项目违规多收取5.5元/次,共涉及2206例次,涉及违规金额12133元。

3、钾测定串换为钾测定(干化学法)收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解质检测仪器介绍,此项目检测方法并非干化学法,应按照4.5元/次收取,但却按照干化学法(9.10元/次)进行收费。

提取相关数据后发现,该项目违规多收取4.6元/次,共涉及 2205例次,涉及违规金额10143元。

4、氯测定串换为氯测定(干化学法)收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解质检测仪器介绍,此项目检测方法并非干化学法,应按照4.5元/次收取,但却按照干化学法(9.00元/次)进行收费。

提取相关数据后发现,该项目违规多收取4.5元/次,共涉及2205例次,涉及违规金额9922.5元。

5、钠测定串换为钠测定(干化学法)收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解质检测仪器介绍,此项目检测方法并非干化学法,应按照4.5元/次收取,但却按照干化学法(9.00元/次)进行收费。

提取相关数据后发现,该项目违规多收取4.5元/次,共涉及2206例次,涉及违规金额9927元。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其中:违规收取“备皮更衣”费用。在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设立的收费目录中无“备皮更衣”条目,当事人却擅自在自身收费系统设立“备皮更衣”收费项目,该项目违规收取2元/次,共涉及1289次,涉及违规金额2578元

分解收费、重复收费

其中:1、多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6号)文件规定,2021年1月15日前使用留置针不得收此项费用,2021年1月15日之后留置针护理费用按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减半收取。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行留置针护理违规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的情况,该项目分别违规收取4.5元/次、5.4元/次、6.3元/次,共涉及9975例,涉及违规金额57402.9元。

2、多收取“肾穿刺术”费用。根据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收取了行经皮肾盂镜取石术费用后不能同时收取肾穿刺术费用。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行经皮肾盂镜取石术后,重复收取“肾穿刺术”费用,该项目分别违规收取237.6元/例、238元/例、252元/例,共涉及64例,涉及违规金额15891.6元

3、多收取“人工气腹”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违规问题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人工气腹为呼吸系统的其他诊疗项目,进行腹腔镜检查或治疗时,收取腹腔镜检查或治疗费后,不应再收取人工气腹费用。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收取腹腔镜费用后,重复收取“人工气腹”费用,该项目分别违规收取26元/例、72元/例,共涉及234例,涉及违规金额12524元。

4、多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根据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收取全身麻醉项目内涵中明确“含气管插管;包括吸入、静脉或吸静复合以及靶控输入”,不应另外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经核查,当事人存在进行全身麻醉后,重复收取气管插管费用,该项目分别违规收取38元/例、49.1元/例,共涉及47例,涉及违规金额2163.44元

5、多收取“喉返神经探查术”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违规问题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喉返神经探查术适用于喉返神经损失和喉返神经粘连的探查诊疗。抽查住院号为2020030611的病历,发现该患者病程描述无声音嘶哑,气管居中,提示无喉返神经探查术指征,该项目违规收取1287元/例,共涉及1例,涉及违规金额1287元。

6、多收取“特殊疾病护理”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违规问题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特殊疾病护理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等特殊传染病的护理;含严格消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容。经查阅病历和数据分析,部分患者无传染病及特殊疾病诊断,但当事人却违规收取特殊疾病护理费用,该项目分别违规收取38元/例、40.5元/例,共涉及57例,涉及违规金额1293.5元。

7、多收取“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费用。根据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包括经鼻腔、经口盲探、逆行法,包括纤维喉镜、气管镜置管。经检查发现,部分病例存在无困难插管适应症及使用方法描述,但当事人却收取“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费用的情况,该项目分别违规收取117元/例、152.1元/例、193.5元/例、194元/例,共涉及246例,涉及违规金额42991元。

8、套高收取中频脉冲电治疗费用。经检查内一科、内二科、手术病区等科室,发现均无可进行“中频脉冲电治疗”的相关仪器,当事人对患者进行“低频脉冲电治疗”时却按照“中频脉冲电治疗”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项目违规多收取3元/例、5元/例,共涉及3223例,涉及违规金额15873元。

9、违规收取“钠石灰”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6号)文件规定,“钠石灰”是不可计价项目,当事人在对病人进行麻醉治疗过程中收取麻醉费用后,重复收取钠石灰费用,该项目违规收取30元/次,共涉及886次,涉及违规金额26580元。

10、违规收取“痰培养瓶”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6号)文件规定,“痰培养瓶”是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是不可计价项目,不能另行计价,该项目违规收取8元/个,共涉及1个,涉及违规金额8元。

11、违规收取“一次性备皮刀”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备皮刀”是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是不可计价项目,不能另行计价,该项目违规收取2.8元/个,共涉及7个,涉及违规金额19.6元。

12、违规收取“一次性三角巾”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三角巾”是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是不可计价项目,不能另行计价,该项目违规收取15元/条,共涉及2条,涉及违规金额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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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规收取“一次性使用洗肠用具包”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使用洗肠用具包”是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单独收费,该项目违规收取55元/条、82元/条,共涉及501条,涉及违规金额36195元。

14、违规收取“凡士林油纱布”费用。在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中不属于除外内容,当事人却收取了相关费用,该项目违规收取8元/次,共涉及178次,涉及违规金额1424元。

15、违规收取“腹带”费用。在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中“腹带” 不属于除外内容,当事人却收取了相关费用,该项目违规收取16元/次,共涉及54次,涉及违规金额864元。

16、违规收取“医用灭菌手套”费用。在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中“医用灭菌手套”不属于除外内容,当事人却收取了相关费用,该项目违规收取5.6元/次,共涉及53次,涉及违规金额296.8元。

17、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比对存在差异。经过核对移交的违法线索中销售数据、采购数据及桂林市临桂区医疗保障局出具的《医保基金监管查处基金追回通知书》,发现8项药品: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多索茶碱葡萄糖针、党参(颗粒) 阿托伐他汀钙片(乐普制药)、β-七叶皂甙钠针、泮托拉唑钠针、哌拉西林舒巴坦钠针、丹红注射液的销售数量大于采购数量,2项医用耗材:可吸收缝合线、一次性管型消化道吻合器的销售数量大于采购数量,药品、医用耗材合计多收取466762.88元。

综合上述,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及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违规收取资金共742210.22元。

于2021年12月31日、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两次被桂林市临桂区医疗保障局追回资金共计731510.22元,未退还违规收取费用资金10700元。

临桂西城医院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及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

最终,基于当事机构行为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700元;2、罚款人民币371105.11元;罚没款共计381805.11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是该院两年内被有关部门第二次处罚。2020年,桂林市卫健委针对该院“未对患者进行屏护;放射诊疗人员未体检”的行为做出过警告并罚款肆仟元(¥40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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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中国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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