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下午, 齐河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两 起 黄河流域 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系德州市 首例 黄河流域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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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军于2021年9月17日,在齐河黄河水乡国家湿地公园内用旧电瓶、逆变器、软铁丝等物架设电网电野兔,电死野兔7只。被告人王某明与杨某于2022年1月,携带头灯、弓弩、弹珠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在祝阿镇肖屯村等地猎杀野鸽8只。经鉴定,被告人安某军捕杀的野兔为蒙古兔(兔形目兔科),被告人王某明与杨某二人捕杀的野鸽学名珠颈斑鸠(鸽形鸠鸽科),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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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军、王某明和杨某在齐河县禁猎区、禁猎期内实施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该两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保障案件审理质量,该两起案件按照环境资源审判试点改革后的“三审合一”模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由环境资源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和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

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现场提供相关证据,法庭调查严谨细致,庭审笔录实时记录,音频视频同步存档,全程重点突出、规范有序。 通过庭审,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之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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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磊表示,齐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重要讲话精神,利用沿黄县的地缘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防线。此次审理的两起案件,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目的是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形成全民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保护新局面。

来源:齐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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