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更斯认为家庭是文明的核心,而中国自古以来也是一个十分重视家庭的国度,父母对子女的操劳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不乏包括子女成年后的工作与娶妻生子等各项琐事。

既然要娶妻生子,那就避免不了买房。对于大多数的普通家庭来说,房子算得上是奢侈品,越来越多的买房借贷现象也随之出现。尤其是对于那些即将步入婚姻的年轻人来说,他们会选择在婚后一起还房贷,并将房子列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在还房贷的这一过程中,许多事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倘若夫妻二人争吵着离婚,与此同时,他们身上背负着尚未还清的房贷,那么在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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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2014年7月23日,刘先生与苏女士在烟台市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当时的两人尚且年轻,还处在为工作打拼的阶段,手头的存款也不多,因此刘先生的父母为了能让儿子顺利娶亲,掏出家中的积蓄为儿子付下首付。

至于剩下的贷款,则由刘先生和苏女士在婚后共同承担,这套房子写的也是刘先生与苏女士两人的名字。然而刘先生在婚后嗜赌成性,这让苏女士难以忍受,两人日复一日的争吵也逐渐冲破了这桩婚姻的底线。

于是,在短短两年都不到的时间内,两人离了婚。但是在离婚前夕,二人还负有25万元的共同房贷,关于房贷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双方的父母都僵持不下。

刘先生的父母认为尽管这套房子写着刘先生与苏女士两人的名字,但掏钱付首付的是他们,所以刘先生与苏女士离婚后,这套房子也应当归刘先生所有。

苏女士父母的意见则恰好与他们相反,他们坚决认为自己的女儿至少享有一半的房产,毕竟刘先生好赌成性,大部分的房贷都是由苏女士一人承担。

双方父母争执不下,最终他们上诉到了法院,由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后,将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的所有权判给了苏女士,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苏女士应当给予刘先生经济补偿,至于剩下的房贷也由苏女士一人承担。

法律延伸: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购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在本案中,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是刘先生与苏女士,也就是说尽管刘先生的父母在婚前付下首付,但这套房子依旧是刘先生与苏女士的共同财产。再加上刘先生与苏女士两人在婚内共同偿还房贷,因此房屋所得者苏女士应当按比例给予刘先生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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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买房父母出首付的行为是属于赠与的,但这种是属于金钱上的赠与而不是房产上的赠与,虽然没有签订合同在法律上也可以认定为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尽管刘先生的父母出钱付下首付,但是他们将这套房子登记在刘先生与苏女士两人的名下,可以视作对苏女士的赠与行为,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刘先生与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支付方配偶子女名下,则该部分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不另行处理。

在刘先生与苏女士结婚后,刘先生的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这套房子赠与儿子,他们选择将房子登记在刘先生与苏女士两人的名下,因此该房子视为对刘先生与苏女士的赠与。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法院一般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刘先生嗜赌成性,其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导致苏女士与他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女方的权益做出判决,房屋归苏女士所有,至于刘先生偿还的部分房贷,则由苏女士按照比例给予其补偿,而房屋尚未还清的房贷,也全部由苏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