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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5月26日),来自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消息称,为贯彻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该中心向各银行印发了《关于调整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利率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下调组合贷中商业贷款利率,具体标准为:

首套房贷款1-5年期以内利率为4.45%,5年期以上利率为5.2%;

二套房1-5年期以内利率为4.65%,5年期以上利率为5.4%。

同时,《通知》要求,各银行在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未发放的组合贷款,按照新的利率标准执行。在该中心未发布新的利率标准前,各银行不得对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利率自行调整。

此前,在商转公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年利率标准(首套房贷款:5年以下利率为2.75%、5年以上为3.25%;二套房贷款:5年以下利率为3.025%,5年以上3.575%);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遵循“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统一的LPR+BP浮动利率标准。

以往,公积金组合贷中的商贷利率,都是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这次由省直公积金中心直接决定商贷利率,这属于重大调整

另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近日对贷款和提取政策也进行了部分调整。

提取政策方面,职工及配偶有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月对冲”之后仍有住房公积金剩余的,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的商贷月供本息为由提取剩余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方面,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2个月(含)以上的,在履行贷款合同期间,可以申请办理变更还款方式业务一次。其中,需变更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的,须向贷款所在的商业银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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