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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一环,但如何能够衡量治理机制改革成果是否达到改革预期?主要看如下几点:

1.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

董事会在具备相应职权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开展给经理层班子的经营授权,形成经理层经营职权清单。做好这项工作的几个必要的前置内容是:

首先,经理层成员要全面完成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已经执行了职业经理人制度。这样,经理层的责权利已经有了基本框架边界,经理层和董事会之间的界面关系也相对清晰,在此基础上开展授权才会有效果、有活力。

其次,明确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是要区分两个层面,意义是不同的。基础的层面,是在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个治理主线框架下,经理层行使指挥中心职责必须具备的职权,即“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这个职权内容,并不属于授权内容,它是经理层行权需要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只能说是“明确职权事项”。增值的层面,是由于经理层行权能力强,执行效果好,公司董事会可以将原本董事会决策的相关权限,授予经理层开展,这些授权才是授权事项。一个经理层经营职权清单,是由上述两个层面共同构成的。

2.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机制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机制,是决策层和执行层进行互动的主要方式之一。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同时要形成报告机制的规定规范。这个报告机制,可以分为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三种形式。

定期报告,建议每个季度展开一次,结合国企每季度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将本季度经理层的主要工作事项,以及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报告和沟通。

年度报告,可以和总经理年度述职一并结合开展,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经理层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主要经营管理思路等核心管理问题。

专题报告,可以根据需要进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就具体问题请总经理进行报告和沟通,总经理也需要就一些重要、紧急事项按程序与董事会,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进行不定期沟通。

3. 经理层行权履职规则

《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21〕27号)规定,“完善权责对等的经理层行权履职规则”,这里权责对等是基本要求,行权履职规则是核心载体。

经理层行权履职规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文件制度,而是一系列经理层有效开展工作的机制总称。例如应从董事会给经理层的授权文件开始,明确经理层的行权范围;从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入手,明确经理层各个成员的聘任时间、岗位职责、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薪酬激励方式;从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层参与的专题分析会等方面制定流程和办法等等。

4. 任期制契约化和职业经理人制度

这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的核心改革工程,目前国有企业正在系统的推进实施当中,如果能够把这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做深、做实、做透,能够大大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水平。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了诸多改革政策文件,从原则到实操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企业微观层面的落实,一方面是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工作谋求合乎规范,另一方面是从经营责任制的综合改革高度,实实在在按照三月底国企改革专题推进会“五个硬规范”的明确规定,在聘任、考核、薪酬、行权、退出五大方面,制定和执行好自身的制度,不走形,不虚晃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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