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7年2月28日正式成立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2年5月27日起,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进行调整,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本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情况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7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超过7天(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的C 类基金份额,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7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超过7天(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前后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总额未减少。

2. 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拟由0.60%/年下调为0.30%/年。

二、关于本基金修改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上述修改事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已相应修订了《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7日

附件:《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