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各业可能都存在不成文的“潜规则”,工作本该是展现才能的地方,可悲的是,在“潜规则”下,有的人不仅搭进才华,连人也赔了进去。浙江温州便发生过一起引人轰动的“潜规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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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篇名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L的打工妹》的帖子在网络迅速蹿红,文章中充斥着大量蹂L、暴力、辱骂、悲痛等字眼,甚至提到受害者遭遇上司X侵30余次。女子非人经历让网友燃起怒火,有的正义之士还主动帮其报了案。

不过,结果却给广大网友浇了一盆冷水。警方经多方调查,深思熟虑后并未给以立案,这禽兽般的老板自然无法受到法律制裁。遭受几十次Q犯,反而立不起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先来谈谈帖子发布者,也就是“受害”女子吴小姐。吴小姐是安徽人,大学期间,谈了个男朋友,并于2007年大学毕业。毕业后,她与男友共同前往浙江温州找工作。不久后,吴小姐应聘上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与男友未成为同事,却是同居状态。

由于缺乏经验,吴小姐最初是打打杂。工作一段时间后,她强劲的交际能力突显出来,加上有专业英语八级证书,便被调为董事长秘书。工资有了大幅提升,吴小姐内心高兴不已。然而,未高兴不久,她却招来祸端。

吴小姐二十出头,年纪轻轻,充满活力,长得肤白貌美、身段妖娆。美本身是一件好事,可远观、可欣赏,却不可亵玩。一旦起了肮脏心思,往往害人害己。但吴小姐的上司张某华就因色起意,盯上了她。

2008年3月16日,距离吴小姐入职不到半年,张某华竟趁周边无人,将她拉到男厕,并发生了第一次X关系,不过整个过程吴小姐并未呼救。有了第一次后,张某华常以工作之便,在办公室、男厕、过道等场所与其发生关系。据吴小姐回忆,从2008年12月开始至2010年3月,将近两年间,共计发生了三十余次,有时一周一次,有时两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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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许吴小姐再难承受这不良关系带来的伤害,于2010年3月25日,选择到警察局报案,告发张某华涉嫌触犯QJ罪。不过,最后却没成功立案。期间,吴小姐还拿出了监控中拍下二人纠缠场景,依旧没立成案。

没有让张某华受到惩罚,吴小姐心生怨恨,借助互联网,连夜发了一篇名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L的打工妹》的帖子,并附上不少二人行事时的照片,希冀通过舆论讨回公道。遇到这种事,吴小姐男友曾出面称不会嫌弃吴小姐过往,还会全力支持,做她坚强后盾。

其实,这一年两人已见了家长,正准备离开温州,回家乡安徽发展。也许正是因为要离开,无所顾忌,吴小姐才毅然决定抖出张某华罪恶嘴脸。当被问及为什么时隔两年才爆出,吴小姐也说,她工作不稳定,担心说出后,受到影响,而且公司环境氛围好,比较自由,加上总经理对她期望值高,自己也不欲离职,令其失望。

吴小姐一事经网络发酵,不少网友怒其暴行,有的还扒出张某华个人信息,进行人身攻击、辱骂。其实这种行为已然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经同意,私自散步他人隐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激起群愤的情况下,有的网友眼尖发现,吴小姐提供的照片有不少面带微笑,并不像被迫,反似自愿。这一疑问提出,张某华本人也现身说明,他并未采取殴打、下药等胁迫行为强迫对方与自己发生关系,两人自始至终都是你情我愿。

随后,公安机关也积极回应网友关切,回答了为什么不给予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不是非情侣男女发生关系便会判定为QJ罪,只有违背妇女本意的Q犯行为,才会被认定为QJ,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吴小姐案中,虽事后她表示强烈不满,进行了积极报案,但QJ罪名认定,并不是看行为实施后,而是看行为进行时。

在二人发生关系时,吴小姐并未表示抗拒,且发生地点都在公司,具备大声呼救条件,但她从未采取“自救”。此外,事发时间长达两年,吴小姐也有无数次机会报警,但每次事毕,她想到的却是让对方去买避孕药。一两次或许可认定为强迫,但事发三十余次,双方皆是清醒状态下,过程中也不存在暴力强迫行为,就很难说成为QJ。

考虑到种种情况,张某华尚不构成QJ罪,警方最终决定不予立案。此事之后,吴小姐与男友离开了温州这片伤心之地,网络的热度也渐渐下降。而张某华以职位之便,对下属进行潜规则,其行为令人唾弃、不齿。虽说他并未受到法律制裁,但这件事也将成为他人生污点,让其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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