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别人能把钱借给你,本就是看着双方的情分,就算别人不借,那也只是人家的本分而已,怪不得别人。那么借了钱就要按时还,诚信是做人的本分之一,做人千万不能忘了本。

2019年春,湖南长沙的蒋女士家响起了一阵敲门声,蒋女士听到后立马放下手中的活去开门,她一开门,发现门外的是自己的表姑李某,平时蒋女士和这个表姑并没有什么来往,她这时找上自己有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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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毕竟是自己的表姑,蒋女士还是把李某请进了门,两人拉了会儿家常后,李某表明了来意。她不好意思地向蒋女士提出借钱,李某称自己公司最近在资金周转上出了点问题,希望蒋女士能借给她50万,帮她渡过这次难关。

蒋女士念在亲戚一场的份上,倒是想帮李某,但她也只是有心无力,蒋女士家里条件也不是特别好,50万这么大一笔钱她一下子还拿不出来,于是告诉李某,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但李某并不死心,提出让蒋女士把房子抵押掉,并承诺很快就将钱还上。

这样的要求蒋女士怎么可能答应,于是她让李某去找别人,但李某似乎认定了她,又哭又闹地求着蒋女士,说她遇到了难处,现在只有蒋女士可以帮她了,但蒋女士还是不愿意拿房子开玩笑,便委婉地拒绝了李某。

但没过两天,蒋女士就接到了母亲打来的电话,母亲在电话里苦口婆心地劝说蒋女士答应李某的请求,一直用亲人之间应该相互帮助的道理来教育蒋女士,原来李某不知道用什么伎俩说通了蒋女士的母亲。

在母亲的极力劝说下,蒋女士只能将房子抵押出去,然后将得来的50万给了李某,李某收到钱后是感恩戴德,当场签下了欠条,欠条上的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

可到了3月10日,李某却一点还钱的迹象都没有,蒋某打电话过去催了几次,但李某都表示现在没钱,这下蒋某开始着急了,但看在是自己表姑的份上,多等几天就等几天吧。可时间过了一个月,李某都没提起过还钱这茬,蒋女士只能再次打电话催李某还钱。

可这次李某又说自己公司亏空严重,蒋女士借给她的50万已经全部亏空了,她拿不出钱来还,蒋某这下意识到李某恐怕是想赖账,于是便去李某的公司催债,可李某却叫保安把她赶了出来,还大骂蒋女士是神经病,要报警抓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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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郁闷极了,此后她又多次催债,但都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蒋女士本想和李某打官司,但还念着一点亲戚间的情分,觉得没必要把关系弄得这么僵,便放弃了报警。后来蒋女士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劝说李某还钱,但李某却态度强硬,拒不还钱。

于是蒋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民事调解,在调解时,李某的态度一如既往地恶劣,不光不还钱,还对着蒋女士一口一个神经病,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李某答应还钱,但表示只能分期还款,每个月5000元,还完为止。

见李某态度如此恶劣,蒋女士已经不想在顾忌和李某之间的那点亲情了,拒绝了李某的方案,要求李某至少先还给自己17万,但李某反倒恶人先告状起来,说蒋女士为了快速拿到自己的钱不择手段,一直苦苦相逼。

这时李某反而又把亲情摆出来说事了,明明借钱的是她,可她的表现像是蒋女士欠了她百八十万一样,这样的行为只能说是可笑,李某借钱超过归还期限拒不还钱在先,蒋女士念在亲戚一场一再忍让,可李某却态度嚣张,甚至辱骂蒋女士。

其实蒋女士完全可以将李某告上法庭,让法律来帮助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款人如果拒绝返还借款,且态度强硬,

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票等财产;车辆等动产;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等等,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还会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本案中,蒋女士与李某签下的欠条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双方应该自觉履行该文书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借条上,李某具有的义务就是按照借款期限按时归还借款。李某拒绝还钱,而且拿不出正当理由,蒋女士如果上诉,李某就肯定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如果她还是拒绝执行,那么法院就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她以及其后代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面对李某这种“老赖”,蒋女士其实完全不用顾及双方的情份,尽早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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