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以群发“复工红包”的方式通知返岗,员工因手机故障未接受“复工红包”,竟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把工作给丢了?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因复工消息传达不到位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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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自200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20年春节假期刚过不久,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出红包,并通知员工将于3月1日正常上班。群聊里大部分员工领取了红包并回复“收到”,杨某亦在该微信工作群中,但因手机落水受损并未收到相关信息。加上疫情管控严格,杨某无法出入其所居住的村屯,期间一直没收到公司的任何通知。之后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复工消息,赶到单位时却被告知已按其自动离职处理。2020年7月14日,杨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1年1月18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

原告诉称

2021年4月12日,该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解除事由存在异议,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确定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5月12日至2020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辩称,自己未收到公司的复工通知,也没有其他途径获取上班的具体事宜。其在村庄解封后到公司打卡上班,却被告知回去等待,之后经过多次沟通,仍未能正常工作。原告保有被告的微信、家庭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在疫情期间被告未及时上班的情况下却怠于履行职责,以未上班为由恶意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1

在本案中,该公司仅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出复工通知,对未能收悉的员工并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进一步通知,有违用人单位管理者责任。

2

在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更应特殊对待,用人单位因此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对未能通知到位的情况放任不管,确实存在过错。而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

3

综上,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而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事由的,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亦负有举证责任而未予以证明的,对作为劳动者的被告所主张的2020年3月20日的时间节点,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确认杨某与某公司自200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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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努力。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与长期存续,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产生了程度不等的影响,在此情形下,部分劳动用工关系出现“时用时停”的新特点。基于严格遵循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都发生着变化,双方对此都需给予足够的注意,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来源:江南区法院

作者:路纳 赵苑彤

编辑:王玉梅 吴瑞雪

校对:叶鑫

审核: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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