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让我们早点搬走,可能会说“拒不配合签约、搬迁、腾房、交地……的,将强制执行”了。有人为此焦虑不已。那么,这种看上去很强硬的表态真的有那么可怕吗?今天圣运律师就为大家讲解强制拆除中的必经环节,以及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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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申请

征收拆迁中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就两种情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拆迁老百姓遇到强制拆除却未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此时我们就该打个问号。

相关案例:张贴了通知后就拆除,违法!

李先生在广西省百色市某县拥有一套房屋,因某高速公路建设,2017年8月18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在征收过程中,因李先生认为补偿价格太低,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随后,县政府向李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8年4月15日,县政府在李先生家门口处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6日上午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李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县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本案中县政府张贴强制执行后决定后就强拆了李先生的房屋,明显超越职权,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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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签了协议不搬迁,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超越职权

在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8872号】中最高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既不对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管理部门因为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大家,虽然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拆除的合法程序,并不意味着坐等房拆后再行动即可。房子是我们维护权益的重要筹码,失去了房屋意味着我们将更加被动。当我们收到相关拆迁文书时,一定不要置之不理,尤其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交地决定后,积极行动。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就不得继续推进申请强制执行的进程,而必须首先去应诉。

也就是说,自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内,被征收房屋、土地是不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这就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赢得了最后的宝贵时间。

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文章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