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校大学生,

仅仅9天的时间,其名下银行卡,

进账流水金额高达人民币1599551元,

这是做了什么生意,进账这名多?

一查,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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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就读于贵阳市某大学的学生郑某从花果园区金融街补办银行卡出来,碰见一名30多岁的本地男子,男子叫住郑某:说:“兄弟,有银行卡没得,要卖不?”

郑某并未搭理该男子,自顾自离开,男子没死心,跟着郑某走了一段距离,边走边说:“我出1000。”

生活拮据的郑某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将银行卡卖给了男子,该男子还让郑某办了一张电话卡,一起拿给了他,随后,男子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郑某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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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后,男子用郑某办的那个电话号联系到郑某,告诉郑某其出售的那张银行卡被冻结,让其去开户行卡解冻之后再联系他。随后该男子将银行卡邮寄给郑某,郑某便拿着银行卡去解冻,正在解冻银行卡时,郑某就被公安机关传唤。

近日,遵义市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7日左右,被告人郑某在贵阳市花果园区金融街建设银行门口,明知对方可能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陌生人使用。郑某出售的银行卡自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26日进账流水金额达人民币1599551元。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赖云

(百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