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根据原计划进度进行施工,导致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办证日期,不能向购房者按期交房办证。购房者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成为近两年多发的诉讼案由。记者26日了解到,由南通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因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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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并与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办理产权证日期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如果逾期办证,则由某房地产公司按日计算赔付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房屋交付之日为2019年12月23日,实际办证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中间相隔292天,显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90天。据此,李某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2020年初发生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扣减因疫情耽误的时间。而且,延迟办证并没有给原告方带来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某房地产公司在办证期间发生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可归责于某房地产公司的情形,故酌情延长某房地产公司60天的履行期限,判决由某房地产公司按照292-90-60=142天支付日违约金。而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未提交任何应当调整的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南通开发区法院办理的首起因疫情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办证,购房者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案件,也系南通地区首起此类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在判决前,参考了江苏省其他市区的类案定案标准,结合南通疫情期间实际管控周期,按照合同作出扣除两个月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较好地平衡了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为类案争议的快速解决打下了良好基础。

来源:南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