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以来,上海人是靠“团长”活下来的。

“团长”都是有着热心公益之人,为大家提供新鲜的蔬菜、水果、鱼肉购买渠道,帮助大家渡过疫情期间物资紧缺的难关。

然而,有的“团长”却动起了歪脑筋。他们看上了疫情期间物资紧缺的机会,企图从中发一笔小财。

在上海市检察院公布的最新一批涉疫案例中,朱某就是这样的人。

今年疫情前,朱某进入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营销职务。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成为保供单位,开展蔬菜套餐团购业务。朱某根据安排,作为公司开发的某蔬菜套餐团“团长”,“团长”职责是负责与蔬菜供应商的对接、菜品物流投递、套餐品控、投诉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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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朱某在与蔬菜供应商肖某对接过程中,两人合谋利用疫情期间蔬菜价格波动剧烈的特点,先通过虚增蔬菜采购价格的方式报给公司,肖某收到货款再将部分“差价”反馈给朱某。就这样,两个聪明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通过“吃差价”的方式,侵吞公司蔬菜款累计高达14万余元。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两人“吃差价”行为很快被公司发现。那么,朱某这种趁着当“团长”机会,吃差价的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朱某要将“差价”退赔公司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本案朱某作为公司的员工,由于其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法律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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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朱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案件中,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肖某,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因此检察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对朱某、肖某提起公诉。

疫情下,能当“团长”为保供事业发挥作用,本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然而,朱某却因一时之贪,薅公司“羊毛”,反把自己送入监狱,令人嘘唏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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