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曝光。

法院在此郑重提醒,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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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