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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刑法应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行为一体规制

为增强有关未成年人性权利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改进立法技术,弥补处罚漏洞,化解解释难题,我国刑法应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的行为进行平等、一体规制,这不仅是保护被性侵男童的需要,也是落实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内法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有关平等保护儿童性健康权精神的需要。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刑法中构建年龄分级体系,设“妨害性自决权和性健康权的犯罪”专章或专节;其次,改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附属于性侵成年人犯罪的条款之立法模式,强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和刑罚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最后,根据刑法平等规制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的基本思路,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犯罪,猥亵犯罪,组织、强迫和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构想。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

  建构以事实为面向的刑事指控体系

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提出的理论命题,亦是对传统公诉理论的重要发展。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为实现刑事追诉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指控活动的有机整体,应以刑事实体法为指引建构刑事指控的事实基础,实现从“以证据为核心”向“以事实为面向”的转变。刑事指控的实体范畴包括定罪指控、量刑建议及财物追缴,其中,定罪指控是刑事指控的根基,量刑建议是刑事指控的必要延展,财物追缴是刑事指控的应有内容。在程序上应以事实为面向,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引作用,全面收集证据,强化证据能力的审查,完成指控事实的建构与证明,同时完善量刑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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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

  把握经济法治逻辑 推进整体法治体系完善

随着经济立法的发展,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不断涌现,对其可以从“形式—状态”两个维度展开研讨:一方面,从责任形式维度,应分析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类型、立法体现及相关影响因素,揭示其对既有责任形式的拓展;另一方面,从责任状态维度,应当对上述责任形式的生成、分布、适用和演变等存续状态进行挖掘,以揭示其背后的责任原理和责任机制,并促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结构和功能的完善。责任形式及其存续状态,体现了特定的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其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会直接影响经济法规范结构和经济法秩序的形成。把握经济法治逻辑,既有助于理解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推进整体法治体系的完善,也有助于整合经济法的规范论与价值论、运行论的研究,推动经济法责任理论乃至整体法律责任理论的深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重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为激活独董功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须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等8个方面完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中构建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的独董规范群。独董是董事会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但独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墙。为缓解独董压力,建议独董与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应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应将独董选择权回归公众股东。要夯实独董专业性赋能机制。要重构监管者与独董之间新型亲清监管合作关系,强调独董勤勉义务的特殊性,确立理性履职标准。应建立独董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健全独董激励机制,推动津贴市场化改革,导入独董责任强制险,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建设。

(以上依据《环球法律评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商研究》《法学杂志》,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