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这是深圳法治建设历史上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回望这座“改革之城”可以看见,深圳的立法与城市相伴相生,与改革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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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特区相伴相生

回顾深圳的成长史,立法与特区唇齿相依,密不可分。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设立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这一天,也成为了深圳经济特区的诞辰。

深圳获颁“出生纸”,也掀开了城市快速发展的帷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实施后,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1983年,深圳市国内生产总值13.12亿元,财政收入1.56亿元,比1978年增长10倍。这一“出生纸”明确了深圳经济特区的性质、组织管理原则、企业优惠政策等,打消“客商”投资顾虑,成为了深圳腾飞的“起点”。

快速发展的深圳经济特区,还在1992年再次激活了城市的立法基因。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授予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圳开始以立法,适应经济特区的改革试验。重点围绕国家立法空白、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领域先行先试,开展立法工作。

最了解深圳的深圳,逐步最大化地激活深圳经济特区的制度优势。

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后,深圳先行性立法步入爆发式增长时期。企业破产条例、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股份公司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的一大批法规都先于国家立法,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为国家立法勇当“试验田”的同时,更护航了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

立法与改革相辅相成

纵观深圳重要改革,与特区立法相伴,二者有机融合、相辅相成。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窗口的深圳,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也是深圳的魂。深圳发挥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助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2012年10月30日,深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率先在全国启动商事制度改革。这一改革解决以往申办营业执照审批多、门槛高、效率低、注册难等难题,在深圳掀起创业热潮,全市商事登记业务办理量呈井喷式增长,开辟了广阔市场。推出全国首部企业信用地方立法,破解商业失信顽疾;出台全国首部城市更新地方立法,建立二次开发新模式......深圳的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同时贯穿改革始终。

如今,深圳改革步入“深水区”,立法同样挺入“深水区”。

2020年10月,中央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首批40项授权事项清单中,有20余项深圳需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以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为例,深圳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兜底,让他们“经济再生”。

在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过程中,深圳出台全国首部数据领域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权益”,强化个人数据保护,规范“数据交易”行为,确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良好的数据保护环境,将有效助力深圳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

当前,处于内外循环交汇重要位置的深圳,经济社会的多元发展、城市空间结构的深刻变革、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都在呼唤着更系统与强有力的法治规范,来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立法是法治规范的基石。面向未来,深圳也应继续推动更多良法落地施行,继续让这座改革之城因法治而兴,立法与城市“同频共振”。

【记者】曾子航

【作者】 曾子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