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25块钱的香蕉,罚了我5.5万,我不服!”河南驻马店,丁某开超市进了17斤香蕉,在卖了25元后,剩下10斤香蕉被市监局检测出含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农药残留标准,对其罚款5.5万。丁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院称,自己不是香蕉种植者,不知道存在农药残留,并且发现问题后即刻召回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尽销售25元却被处罚5.5万过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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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丁某确实是有点倒霉,自己只是个超市小老板,批发了17斤香蕉就卖了25元,结果被罚款了5.5万,这样高额度的处罚对于一个小超市来说几乎是灭顶之灾。无论是从什么角度来说,这样的处罚是不合适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丁某虽然不是种香蕉的人,只是买香蕉的人,但是他买来的目的是为了二次销售,所以他所谓自己不是香蕉种植者的说法,想以此来免责的说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销售农药残留等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

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也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开超市的丁某,本身就是销售者,他就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比如说如实记录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销售香蕉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要保存相关凭证。

之所以做这些事情,就是为了在出现农药残留达标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丁某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是可以免予处罚。但是本案中,丁某并没有做到这些,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上述的义务,因此,他必须要接受惩罚。

但是可以处罚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处罚,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看似市监局以丁某销售香蕉只卖了25元不足1万元,对其处罚5。5万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种处罚决定是违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的。治安处罚要求教育与处罚结合,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

丁某在村里开超市,顾客也只是村里的小范围群体,批发的香蕉数量少,而且在市监局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召回不合格香蕉,努力消除危害后果,这些都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质监局对其处罚5.5万,明显是不符合过罚相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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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也是看到了这个问题,直接将质监局的处罚决定给改成了2000元,要知道,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更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大多是撤销处罚,要求重做,这次却直接改判,意味着直接打了质监局的脸,太刚烈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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